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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公司法务公司事务赔偿权利人范围之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养人

发布于 2016年09月20日

[摘要]乌鲁木齐公司法务公司事务赔偿权利人范围之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养人。收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拟制血亲关系,合法收养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地位。
赔偿权利人范围之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养人。收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拟制血亲关系,合法收养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地位,关于直接权利人或间接权利人但对于不符合合法收养要件的收养者,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主体是否适格,如何界定,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系否定说。即:应排除在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主体之外,现由是既然是非法的,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另一种观点是肯定说。即:不管收养是否合法,但在事实上已存在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应为权利人,有些地方曾有明确规定,例如河南省高级法院豫高法(1999)20号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受害人的扶养费。指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依靠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或者失去受害人扶养后虽有其他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人。”笔者倾向于此观点。5、计划外生育又没有户籍的人
随着我国人口形势的日益严竣,我国制定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对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一定作用,绝大部分人的生育观念已发生了变化,去掉了多子多福的旧观念,但仍然还有少部分人,特别是重男轻女封建思想严重的人,偷着生以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和行政处罚,出生后藏在家中或虚假送养他人或外面让人代养着,一旦出现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即为此人是否属权利人的范围发生争议,权利方认为应属于,理由不管是否有准生证?是否有户口,但是实际受伤害前扶养的人,或虽没有实际扶养,可事实是直系亲属范围等。义务方则认为,没有合法证据证明是权利人的范围等。此种现象在司法实践的确存在,笔者的观点是在不存在实际送养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权利人范围,因为他确定是具有血缘关系,且实际扶养的人。
6、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的问题
如有直接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作为权利上,从法律上讲是无争议的,但在实践中,事实存在着一种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关系的人。这主要是中老年人再婚而形成的,此种在继承法上认为,如不存在扶养关系,则不存在继承权问题,那么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是否属权利主体呢?笔者认为,不应成为权利主体,理由是应保持法律统一性和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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