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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网络推广公司说工伤认定48小时引质疑 曾有人大代表建议取消

发布于 2016年09月10日

[摘要]2004年1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西安网络推广公司***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然而,“48小时”这条认定标准因过分偏重死亡时间、缺乏人道主义法律的导向作用等原因,自2004年实施起就引发质疑。

随着“48小时”争议案例的增多,修改相关条文的呼声日涨。2014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秦福荣提交了《关于取消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建议》。***秦福荣建议:“取消48小时的限制,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伤残的都按工伤对待。据此,该条款可修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虽未死亡但由此造成残疾的(视同工伤)。’”此外,当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董明珠提出有关工伤死亡处理的议案。她说,“过去对工伤死亡的认定要在48小时之内,如果抢救过程超过48小时,就无法认定。我觉得这个不是特别人性化。本来出台了很好的政策,但是在这一点上没有做得很好,因为你没能贴近人的最基本的渴望,以及实际情况。”

此外,一些法院人士也撰写文章对“48小时时限”进行了分析研讨。西安网站建设电话

华商报记者查询了相关专业期刊、报纸发现,去年9月,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刘宏、董如易也在《人民法院报》发表《工伤认定48小时的问题及建议》,文中说,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严格硬性执行了“在48小时”这一规定,只要是劳动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法院都不予认定其为工伤。西安网站建设客服“由此,让医院和家属都面临着一个艰难的抉择:47小时59分钟59秒与48小时1秒短短之差,是继续救人还是见死不救以认定工伤获得较高额度的赔偿?”文章认为,在具体的工伤认定案件的裁判中,“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与实际的某种程度的脱节”,工伤认定48小时所折射出的法理与情理的不相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