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昌平律师事务所昌平律师事务所-昌平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10-59519821

联系资料

昌平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区:
北京市 北京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010-*******
传真号码:
010-*******
联 系 人:
王海洋
移动电话:
1365*******
电子邮箱:
***1898308@qq.com***

昌平律师所专业律师分析:夫妻债务是怎样产生的

发布于 2016年09月09日

[摘要]在现实社会中,当两个人在决定结婚以后就成为一个整体来面向大众生活,所有的东西都要一起承担,今天就为大家即将介绍的就是关于夫妻债务的问题,那么到底夫妻债务是如何承担的呢?下面就让昌平律所律师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昌平律师所专业律师分析:夫妻债务是怎样产生的

 在现实社会中,当两个人在决定结婚以后就成为一个整体来面向大众生活,所有的东西都要一起承担,今天就为大家即将介绍的就是关于夫妻债务的问题,那么到底夫妻债务是如何承担的呢?下面就让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和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依据该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依据该规定只要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有第三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推定本身不考虑该债务是否是为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只要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债务,都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采取推定制度。依据以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的生产、共同经营向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在性质上属于连带,即夫妻双方各自对同一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对此,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表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责任。就对外效力(人的权利)而言,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非因清偿或者债务免除或者连带之免除,夫妻双方的连带责任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根据上述的介绍,相信大家都知道什么是夫妻间债务了吧,在夫妻生活中大家都是有难共同面对有福一起享受的,但是难免也会出现其它的状况,例如夫妻债务如何偿还,夫妻债务如何处理等,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