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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刑事辩护律师教您如何实现有效刑事辩护

发布于 2016年09月06日

[摘要]宿迁刑事辩护律师教您如何实现有效刑事辩护,刑事辩护,其实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评判。首先要明确行为人的“物理事实”(客观事实),另外,还要考察行为人的“心理事实”。

教您如何实现有效刑事辩护

您如何实现有效刑事辩护,刑事辩护,其实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评判。首先要明确行为人的“物理事实”(客观事实),另外,还要考察行为人的“心理事实”。


简单地说,刑事辩护,其实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评判。首先要明确行为人的“物理事实”(客观事实),另外,还要考察行为人的“心理事实”。这体现了法哲学的辩证思维,即“内因(心理事实)”与外部表现“物理事实”。将这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考察,刑法理论上的犯罪概念、犯罪的特征等等才具有法律评判的意义。如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同时,连接“物理实”、“心理事实”的桥梁就是证据、举证责任。实现有效辩护的路径实际上已经非常明确。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点:

首先,要熟练掌握并精巧地运用刑法总论对分则罪名进行评价的每个理论细节。刑法的结构之所以要区分总论与分则,这体现了其科学性,当然,各大法系的刑法也均有着这样内在结构逻辑性的安排,这样安排的目的就是用总论的理论来实现分则具体罪名的“评价”“指引”“预测”等功能,以实现法的价值。具体地说,比如分则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罪,首先要从总则的理论中搜寻:是否有阻却违法性事由、责任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有减轻、从轻的法定情节等。总之,不熟悉总则规定,就不能正确或完整地评价分则中一个具体的罪名在具体审判环境中的刑法意义。

其次,辩护的对象,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有效辩护的高度抽象。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不是对某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辩护,而是对其所实施的具体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辩护。当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对所有的法律人都是适用的,律师不能超出事实强辩、硬辩,将有罪辩无罪,将无罪的却非要辩护成有罪(最令人难以接受的是一边做无罪辩护另一边又承认有罪)。之所以说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辩护,这能揭示律师辩护的核心与焦点。同时,这也是律师接受形形色色的辩护委托而抽象出来的规律性本质:被告人可以张三李四,但其行为就是分则中规定的具体罪状。

最后,要站在法官的角度思考,将法官写判决书时的困惑在辩护词中尽最大的能力帮助化解。有效辩护是否实现的决定因素之一(排除各种因素的影响,放在绝对公正裁判的假设中考量),在于辩护律师是否综合运用了对行为客观事实与法律真实的判断,并站在法官对案件裁判时的思维角度来衡量和审视自己的辩护方案。圣典律师事务所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是这样经过深入的分析与评判,最终才形成可行的辩护方案,写进辩护词的。笔者对自己的要求更是严格。为什么要这么做?因为,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法官那里无非有三个结果:接受、不接受、不得不接受。具体地说就是:一个是接受并采纳,包括部分接受或采纳;二个是完全不采纳;第三个,暂时不采纳也不拒绝,发回重审,让一审法院“系铃、解铃”;第四就是不得不采纳。

希望能够通过上面的讲解,增加对有效刑事辩护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