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宿迁刘录律师网宿迁律师,宿迁知名律师,宿迁刑事辩护律师,宿迁著名律师,宿迁律师咨询费

联系资料

宿迁刘录律师网
所在地区:
江苏省 宿迁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0527*******
传真号码:
暂无
联 系 人:
刘录
移动电话:
1385*******
电子邮箱:
***387132@qq.com***

宿迁知名律师和您一起了解录音证据

发布于 2016年08月31日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监听设备也越来越多样化,携带也越发便捷。手机就可以满足日常生活中的录音需求,今天小编来和大家谈一谈录音证据及录音技巧。让我们和宿迁知名律师一起了解录音证据。

和您一起了解录音证据

随着科技的发展,监听设备也越来越多样化,携带也越发便捷。手机就可以满足日常生活中的录音需求,今天小编来和大家谈一谈录音证据及录音技巧。让我们和一起了解录音证据。

录音作为证据证据使用,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证明对方的身份;

首先录音对象最好是法人,此点对方否认的话容易鉴定;

其次,录最有可能出庭人员的,对方当庭否认的话,可以申请鉴定;

最后,确认对方身份首先需要对方认可,在录音中一定要体现出对方姓名职位,避免对方在质证环节否认该员工及该岗位存在。

2、录音内容须完整;

内容有开头有结尾,内容本身未中断,无剪辑。

3、录音内容相同的文字说明(AB对话形式)

司法实践中,仲裁只要求文字部分体现出重点内容;法院则要求文字部分和录音完全一致。

4、录音最好是作为辅证,或者有其他证据佐证

(1)如邮件或短信中提到的该电话记录。

(2)如录音中提到过对方当事人使用该邮箱或电话。

相信通过我们和的共同学习,一定对录音证据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