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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知名律师教您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

发布于 2016年08月29日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借款成了很多人生产生活中的常事,大部分人在借款时都会约定利息,然而利息要设定多少呢?哪些高利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真要弄明白还需要一番周折呢。下面就跟随宿迁知名律师来学习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借款成了很多人生产生活中的常事,大部分人在借款时都会约定利息,然而利息要设定多少呢?哪些高利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真要弄明白还需要一番周折呢。下面就跟随来学习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欲确定利息必先确定本金,在一些借款中,出借人为了防止借款人不按时支付利息,在借款时就将一定的利息扣除,借款人得到的钱比约定的钱要少,也就是说借条上写的数目可能不是计算利息的本金,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金要减去扣除的利息,以借款人实际获得的钱数为准,本案中,两次借款都扣除了四个月的利息,因此借款的实际本金也应该减去支付的利息,以高明实际拿到的钱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该条规定了一个自然债务期间,也就是说在24%至36%这个期间的利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如果借款已经履行的,认为是自己的默认,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高于36%这个上限,既然已经履行,法律也予以认可。如果没有履行的,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不能写入判决书,没有强制力,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本案中高明第一年借款时支付了33%的利息(超过24%,低于36%),并且已经履行,现在不能要求返还,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请求。

还强调,如果借条、欠条、借款协议等借款凭证上没有写明利息,或者没有通过口头等其他方式达成利息的协议,法律直接认为该借款在借款期间没有利息,法律不保护利息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