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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专业律师北京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于 2016年07月18日

[摘要]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纠纷呈上升趋势,本文从法条的角度阐述了几个注意事项,仅供读者参考。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实战经验丰富的精英律师,大多在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系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优秀的专业人才队伍,舒适的办公环境,辅以完善的管理制度及充足勤恳的管理人员,使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得以高效的运作与服务客户。

    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纠纷呈上升趋势,本文从法条的角度阐述了几个注意事项,仅供读者参考。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均必须遵守。这是我国对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所作的特别保护性规定。但此除外规定是作了特限制规定:一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的情形,而该情形是有着特别限制条件:即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调的是兴办的乡镇企业和村民与土地的所有者必须是同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即:兴办的乡镇企业和村民均不得使用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该种情形则没有特别限制,即只要经依法批准,就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没有强调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签订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注意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属于无效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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