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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民事诉讼代理特点昌平民事实务律师

发布于 2016年07月05日

[摘要]律师参与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对被代理人直接产生权利务的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代理主要有以下特点,昌平民事实务律师介绍如下。

律师参与民事诉讼代理特点昌平民事实务律师。律师参与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对被代理人直接产生权利务的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代理主要有以下特点,介绍如下。

1、民事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被代理人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委托人。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人是指有权委托代理人的诉讼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代理人只能是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代理人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及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2、律师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亦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在代理与被代理的法律关系中,代理律师本身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他只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必须经当事人的授权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委托代理的一种,其代理权限应由当事人亲自授予,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授权,法人作为当事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活动,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尤其是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如承认、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应该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写明。其他代理行为也应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4、委托人应承担律师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代理活动中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诉讼代理是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方式,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作的行为,与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等同,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