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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专利代理讲述专利权转让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于 2016年01月28日

[摘要]中山专利代理讲述专利权转让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在贸易活动中进行转让。
讲述专利权转让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在贸易活动中进行转让。但是,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它又是无形的,这种“无形”性使其相比于有形资产而言,其转让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更大,除了要满足我国合同法的一般要求外,笔者认为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确认专利权的类型和法律状态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专利。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不经过实质审查,其专利权的“稳定性”与发明专利相比相对较弱。因此,受让人应充分了解所转让专利权的类型,权衡转让的潜在风险,必要时可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同时,受让人还应该对待转让专利权的法律状况进行检索,以证实待转让的专利是否为有效专利,并确认专利权的剩余有效年限。
       注意专利权人与受让人的身份
       对于受让人来说,应注意专利权的转让人是否是该专利的合法持有人、该专利权是否还存在其他共有人、该专利是否是职务发明、专利权的转让人是否为国有企业等。如果是国有企业,则需要按照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流转的手续。
       专利权所涉及到的某些技术有可能对国家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如果将这样的技术转让给外国人可能会对我国的国家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手续。我国专利法中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应当签订正式书面的转让合同
       专利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但是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它又是无形的,不能像有形财产那样被实际地占有,因此专利权的归属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簿为准。所以,我国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转让合同,并及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明确专利被无效后的处理方式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已经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不返还专利权转让费,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
       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伙伴
       相比与商标转让,专利转让因为技术性问题而变得更加复杂。专利权的转让需履行的基本手续包括:1,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人要与受让人共同签署一份书面的、符合专利法及有关法律的"转让合同";2,必须到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认定、登记手续;3,应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交"转让合同"和"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缴纳费用。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后,此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才正式生效。
       当然这只是大概的流程,其中细节繁多,仅仅制作一份合格的转让合同都需要耗费不少的气力,所以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专利转让事务,将能够大大减少专利持有人在转让过程中的工作,并保证转让的顺利开展。
       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在广州成立,目前在广州、增城、佛山、中山均设有服务机构。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号***867)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备案登记,专业为广大客户提供商标、专利、版权等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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