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气站老板在液化气中添加二甲醚被判刑——据报道,47岁的潘某在南京秦淮区节制闸路经营一家个体液化气站,为牟利,他购买了大量液化石油气,在里面添加了二甲醚物质。
在2013年,潘某、林某夫妇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道购买的液化气中添加了二甲醚还购买。2013年9月1日至11月25日期间,潘某、林某共买了不少于20万元的伪劣液化石油气。这些气运输到南京后,加价销售给马某等人。经鉴定,潘某供气站内随机提取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样品不合格。据了解,添加了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产生的热能效率低,成本低于正常的液化石油气。
2013年8月至11月,南京一家公司马某,明知潘某销售的液化气是伪劣液化石油气,仍多次购买。随后加价出售。经鉴定,马某供应站内随机提取的瓶装液化气不合格。
法院表示,生产的过程中不可能含有二甲醚,只有在运输或储存液化气过程中,如果运输工具及储藏工具前期运输过或储存过二甲醚,后清洗不完全的情况下才会混入一点二甲醚,但混入二甲醚的含量极其微量,不可能致液化气不合格。但是上家主动添加二甲醚并且价格低于正常价格,潘某明知这种液化气大量添加了二甲醚,仍购进并销售,在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上均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判定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10万元。其余人员均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