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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申请商标维益商标讲解商标的保护期限

发布于 2015年09月10日

[摘要]中山申请商标维益商标讲解商标的保护期限。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一样,并不是永续性的权利,而只能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并受到保护。
中山维益商标讲解商标的保护期限。
一、注册商标的期限
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一样,并不是永续性的权利,而只能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并受到保护。这一期间就是注册商标的期限,也叫商标的有效期,是指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的期限。
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期限的起算日期是之日,也就是商标局将申请的商标按地区、商标注册人名称和使用的文字和图形分别登入《商标注册簿》(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则分别登入《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卡片和档案,同时刊登《商标公告》的日期。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从商标注册日起开始计算,至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如果最后一月无相应日,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二、商标权的续展
1.商标权续展的概念
商标权的续展,是指经过商标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和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得以延长。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权10年有效期满后,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商标局核准后商标权人继续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可以无限次地申请续展,每次续展之后的商标权的保护期仍然为10年。
2.商标权允许续展的原因
商标权允许续展,是商标权不同于专利权、著作权的地方。允许续展,意味着商标权人只要履行了必要的手续,那么他针对某一商标的商标权其实可以是永久存在的。而专利权和著作权就不一样,不管它们的保护期限有多长,只要保护期届满,包括权利人在内的所有人就不可能再享有专利权或全部著作权,只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期限的限制而继续存在。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是因为这几种权利的权利对象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专利权和著作权的权利对象是人们的智慧结晶和成果,它们的功能和目的都在于增加人类的所有知识存量。因此专利权和著作权需要平衡好这样两种利益,或者说同时实现两个目的:一是对智慧成果的生产者给予一定的报酬,从而刺激更多的智慧成果出现;二是有利于智慧成果的传播,使人类知识总量能够更快得到增长。这两个目的是会发生冲突的,法律又要保证智慧成果生产者的必要利益,又要不因此而妨碍智慧成果的传播。所以现代专利权和著作权制度就设计了不能续展的期限来解决这一问题,在保护期内,他人使作智慧成果必须给付生产者报酬,以实现第一个目的,在保护期届满以后智慧成果则成为自由产品,可以自由传播,从而实现第二目的。
商标权的权利对象——商标则不一样。商标虽然也需要经过人们的设计,也可以说是人类智慧成果的一种,但是商标权制度并不是为了保护设计人对这种智慧成果的创造利益和增加人类的知识总量,而是为了保护人们使用商标以后所产生的商业信誉这一无形的财富。它同样出要平衡两个目的:一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以使其能够享有商标代表的商业信誉;二是为了在商标处于闲置状态,不再代表商业信誉的时候,使商标资源可以为有需要的别人所用,而不至于出现商标权人不使用,别人也不能使用的浪费商标资源的结果。商标权制度用可以续展的期限来解决这一问题。在保护期内,他人当然无权使用,这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但在保护期届满以后,如果商标权人不申请续展,则意味着商标权人不再需要使用商标,他在商标上不再有什么利益要求保护,这时就当然允许需要使用的他人来使用该商标了。商标权人和他人的利益通过这一制度得到了较好的平衡。否则在保护期届满以后,如果商标权人仍然需要使用商标而又不允许商标权人续展的话,就会导致过分忽视商标权人利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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