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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疗纠纷律师李飞讲述鉴定结论的特点

发布于 2015年06月19日

[摘要]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昆明医疗纠纷律师、昆明医疗纠纷昆明李飞律师讲述鉴定结论的特点。

       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昆明医疗纠纷律师、昆明医疗纠纷昆明李飞律师讲述鉴定结论的特点。

       鉴定制度,中国早在睡虎地秦简中就已有记载,西方在罗马法中也已开始出现。到了近代和现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鉴定在诉讼中已被广泛采用。它在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帮助侦查、审判人员判断案情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会计鉴定,刑事技术和其他种种技术鉴定。鉴定结论的形成通常基于特定的物理实体、特定的人或物,其间要运用相应的科学知识、方法和仪器,因而我们说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但因鉴定必须由人来完成。且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认识活动的结果,所以鉴定人的主观认识能力及其拥有的客观认识条件均将影响到鉴定结论的给出。

       从这个意义上说,鉴定结论并不必然是科学的、正确的意见;那种认为“鉴定结论是科学结论”的观点相应也就是错误的。正因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昆明医疗纠纷律师、昆明医疗纠纷昆明李飞律师经过近年来快速、稳健的发展和改革,已成为云南省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注重团队化办案,坚持向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