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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物业资质申请条件,成都物业资质办理就选庆渝工商。

发布于 2015年05月28日

[摘要]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权限的通知》(成房发〔2010〕1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成都物业资质申请条件,成都物业资质办理就选庆渝工商。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权限的通知》(成房发〔2010〕1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核定及物业资质申请条件
    (一)成都物业资质申请资质核定应提交的资料。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申请暂定三级资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表(原件一份,并在网上提交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
    (4)验资证明(复印件一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6)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从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证书(以下简称名册证书)及社会保险,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复印件各一份)。
    2、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表(原件一份,并在网上提交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从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名册证书及社会保险,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复印件各一份)。
    (5)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签订的全部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6)物业服务行为情况表(附件1)(原件一份);
(7)企业真实有效的信用档案与记分情况。
3、成都物业资质办理需要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1)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当持有国家《物业管理师注册证》或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名册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应当持有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程、管理、经济、财务专业的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同时还应当提供与证书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通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考核名册登记表》其中之一的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证书颁证机关或职称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加盖公章)。
(3)企业应当依法为其申请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物业服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人员为下岗、离(退)岗的,须持有原单位下岗协议书、离(退)岗协议书和原单位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证明、原单位调动证明等。
4、成都物业资质办理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的证明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或受聘提供环卫维护、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建筑区划,不计物业服务的建筑面积,也不计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2)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以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记载的为准。
(3)一个建筑区划内,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该建筑区划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5、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房房政〔2006〕57)号)的规定建立并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其录入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注所、联系方式等)、人员情况、项目情况等应当与实际信息一致。
(2)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所提交的资料,应当与其按规定建立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用信息一致;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种行为之一。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核。
物业服务企业将申请材料交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规定签署“告知承诺书”(附件2)后,由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资质评审专家按照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条件现场查勘表对企业申请的资质条件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实查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
资质评审专家由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应当在其暂定三级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成都物业资质办理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因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四)变更原因说明书(原件一份)。
    三、成都物业资质办理备案
(一)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备案后的企业应接受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或发生有关变更后重新备案。
(二)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布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情况,并抄送其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三)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备案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财务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
5、在本市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
(四)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聘用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名册证书。
(五)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跨注册地在本市其他区(市)县从事物业服务的,应当持以下资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聘用物业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人员、工程负责人的执业名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四、本通知实施以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