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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名师昆明分校云南昆明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哪个好?招生报名首选三校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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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名师昆明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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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三校名师贴心快速的专业答疑深受学子青睐

发布于 2015年01月25日

[摘要]三校名师成立于1992年,专注于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从律考到司考),推动中国法律职业教育事业的进程。历经二十载,三校名师的教学水平始终位于业界领先地位构建了全方位、深层次、高效率的司法考试教育培训体系。培训总人数达36.5万人左右,通过学员近21万人,遍布全国法律职业第一线,深得社会各界好评及学员信任,堪称“中国司法考试头等舱”。

昆明三校名师贴心快速的专业答疑深受学子青睐

      三校名师成立于1992年,专注于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从律考到司考),推动中国法律职业教育事业的进程。历经二十载,三校名师的教学水平始终位于业界领先地位构建了全方位、深层次、高效率的司法考试教育培训体系。培训总人数达36.5万人左右,通过学员近21万人,遍布全国法律职业第一线,深得社会各界好评及学员信任,堪称“中国司法考试头等舱”。

      新增司考考点早知道——关于环保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今日施行
  考点一,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细化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司法解释对该条细化如下:
  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 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考点二、关于民事责任,注意没有“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新增司考考点早知道——关于环保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今日施行
  考点一,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细化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司法解释对该条细化如下:
  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 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考点二、关于民事责任,注意没有“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新增司考考点早知道——关于环保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今日施行
  考点一,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细化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司法解释对该条细化如下:
  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 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考点二、关于民事责任,注意没有“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