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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专利律师:设立公司专利作价入股的风险

发布于 2014年12月22日

[摘要]专利权尽管是国家专利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与某项发明创造以专有实施的权利。但有些专利权因缺少专利权的要件,可依照撤销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被取消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没有财产价值,因此,一旦入股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股东有资本填充义务,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合肥专利律师分列不同情形,分述如下:

专利权尽管是国家专利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与某项发明创造以专有实施的权利。但有些专利权因缺少专利权的要件,可依照撤销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被取消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没有财产价值,因此,一旦入股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股东有资本填充义务,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合肥专利律师分列不同情形,分述如下:

1.专利入股的股东,因专利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应当以其它财产填补因此而形成的公司财产上的减少,其它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财产填充责任。

2.当公司股东只有二人组成,其中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在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不履行其资本填充义务,公司实际上只剩下一名股东,除非该公司剩余股东为国有控股公司,否则,将导致公司解散。

综上,因股东入股的专利权被高估时,专利入股的股东有填充资本的义务,其它股东负连带填充义务。当股东入股的专利权被低估时,将导致公司资本金增加,专利入股的股东应提高股权比例或者由其它股东注入新的资本金以平衡其利益关系。当股东入股的专利权一旦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时,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有填充因专利权自始无效而留下资本缺口的义务,其它股东负有连带填充资本义务。如果专利入股的股东不能填充因专利权消灭而空缺的资本金义务,只剩下唯一股东时,而唯一股东又不是以国有资产投资时,则导致公司解散,对外债务则由原有股东承担连带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