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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黄陂区土地债权转让哪家资质力量最雄厚
意思自治尽管存在上述优点,然而也极易损害债务人、转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适用的法律,很有可能是债务人、转让人的债权人无法预见的。对于债务人来说,债务人依据其他法律能够行使的抵消权或其他抗辩权,很有可能受到意思自治的准据法的限制。对于转让人的债权人来说,依据转让人的债权人可以预见的其他法律,债权转让很有可能是无效的,转让人的债权人本可以从被转让债权中受偿,但依据意思自治的准据法,债权转让却可能圆满完成了,转让人也就不可能再从被转让债权中受偿。当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债权转让帮助转让人逃避对其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此时转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就受到了更为严重的侵害。
在那些债权转让需要登记的国家,意思自治和登记之间的紧张关系很难平衡。当转让人的住所地国家规定债权转让需要登记才有效时,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适用另一个不需登记生效的法律,这就产生了两难困境:如果承认当事人的选择有效,就对转让人住所地国家的债权人极为不公,因为他们只信赖登记才发生的债权转让,登记本身的公共信赖难免受到毁损;另一方面,如果将登记视为一种强制性质的法律,或将登记视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从债权转让中分割出去,最后仍然尊重登记的法律效力,不承认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所认为有效的债权转让,意思自治实质上便徒有其表了。
允许意思自治,还有另一个根本缺陷,即不能顺利解决重复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同一物数卖,转让人甲将某项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乙之后,旋即又将同项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丙,那么乙与丙谁应优先获得此项债权呢?毫无疑问,重复转让的优先性问题只能取决于一个法律,而不能取决于多个法律,因为多个法律之间可能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如果允许意思自治,甲乙之间为债权转让约定的准据法是X法,甲丙之间为债权转让约定的准据法是Y法,X法与Y法如同时适用,将无法圆满解决乙丙之间谁应优先获得债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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