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江苏人事人才网江苏人事人才网人事代理部 宿迁,泰州,镇江,扬州,盐城,淮安,连云港,南通,苏州,常州,徐州,无锡,

联系资料

江苏人事人才网
所在地区:
江苏省 南京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025-*******
传真号码:
暂无
联 系 人:
缪小姐
移动电话:
1395*******
电子邮箱:
***jsrsrc.com***

最新信息

查看更多>

无锡崇安人事代理公司电话为大家讲述在具体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发布于 2014年08月12日

[摘要]江苏人事人才网 (***)是江苏地区最大的省级人事人才门户网站和人才服务经营实体。

第一部分:政策理论知识
1、什么是人事代理? 
答:,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人事部门组织批准或授权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受单位和个人委托,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化手段,按指定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其代办的相关人事业务。简单地说,就是把"单位人"转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即单位管用人,而一些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计算工龄、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评定职称、档案工资调整、出国政审公证、代办社会保险、接转党团组织关系、五大毕业生、职高(高中)毕业生录工手续等,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人事代理业务是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的以人事档案管理为核心的社会化人事管理服务。其主要内容有:
(1)人事档案管理:审核鉴别档案中的具体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档案工资、办理工龄计算、转正定级等手续;
(2)职称评定:每年根据北京市人事局的要求,现改为社会化评审。(具体可查阅人事局网站);
(3)代办个人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4)以档案为依据出具各项证明材料;
(5)办理北京市内户口的落户和管理工作;
(6)按个人的要求为其办理招工;
(7)接转党组织关系。

2、人事代理的意义是什么?
答:1995年12月人事部正式提出推行人事代理制。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代理发展迅速,其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和规范,越来越多的单位选择了人事代理。实行人事代理,克服了传统人事制度的一些弊端,解决了流动人员的后顾之忧,促进了人才的合理流动。

3、什么是人事档案?
答: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具有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考研证明等,都需要提供档案中一些相关材料。人事档案包括下列内容: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材料、考核材料、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参加党、团组织的材料,奖励及模范先进事迹材料,处分、取消处分和甄别复查材料及其他犯错误的材料,任免呈报表,晋升技术职务、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查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材料。

4、什么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答: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暂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5、档案的分类有哪些?
答:(1)按身份分为:干部档案;工人档案;
(2)按档案转入的渠道分为: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全额拨款)、企业、街道(社会招工)、部队(复转军人)、外埠进京等。

6、接收档案应审核的基本材料有哪些?
答:(1)78年高考恢复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应有派遣证,如非派遣到单位,应有《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聘用干部审批表》,工人应有个人或集体招工表;
(2)转正定级表;
(3)历年工资审批表(企业94年后不再有调资表);
(4)94年后的年度考核表(机关、事业单位);
(5)干部履历表(企业是职工登记表);
(6)学历材料;
(7)参加兵役的应具备《入伍登记表》或《入伍通知书》,转业或复员时,应具备《军队干部转业审批表》或《退伍登记表》和到复转安置办的安置通知书;
(8)在正式招工之前曾做过临时工的应有《待业青年工龄审定表》作为工龄认定的依据(在1980-1982年期间);
(9)插队或在兵团务农的应以招工表上的插队记录或85年的插队期间工龄证明为依据;
(10)外省市入京人员,档案中应有入京的正式审批手续;
(11)工作调动的日期要求明确,以确定调入、调出的具体时间,档案存在人才或职介中心的时间应该明确,并有存档人员登记表(附本人简历);
(12)行政介绍信和工资转移介绍信要齐全。
注:航天、医药、海洋等系统内办学校毕业后,在本系统单位工作,可无派遣证,但应具备学员见习期转正定级表。

7、干部身份存档档案应必备的材料哪些?
答:(1)高中以上的学籍材料;
(2)《大中专业毕业生派遣通知书》;
(3)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一年后应有转正定级表(转正定级的单位应与派遣单位一致);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定级工资表;
(4)干部履历表或职工履历表(每次跨单位的履历);
(5)机关、事业单位历次工资晋升表及年度考核鉴定表;
(6)工资与行政(或干部)介绍信(工资信上应注明档案工资情况);
(7)职称材料(包括:初级、中级、高级);
(8)如果是1992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的,或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转到人才的,应有保险视同缴费的工龄审定表,如果户口在外地,则不需要保险视同缴费的工龄审定表。

8、工人身份存档档案应有哪些材料?
答:(1)工资与行政介绍信,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工资信上应注明档案工资情况);
(2)有招工表及招工后半年的定级表(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定级工资情况);
(3)占地农转工人员档案应当有《占地农转工招工审批表》;
(4)如果是1992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需要有视同缴费的工龄审定;
(5)如果是1992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以实际缴纳保险费为准。

9、军人档案中应具备哪些材料?
答:(1)应有入伍登记表及退伍登记表,基本学历材料及在部队的相关材料;
(2)复员人员,不安排工作的,应有自谋职业协议,档案存在当地职介,由职介核定其连续工龄;
(3)转业人员,军转安置办出具的分配介绍信;

10、存档人员的年龄如何掌握?
答:男同志不分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其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干部身份的女同志,年龄不超过50周岁;工人身份的女同志,年龄不超过45周岁。如属提前退休的,需按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11、开具档案调函应注意的问题? 
答:(1)了解其户口性质(中心不接收农村户口人员的档案);
(2)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动的人员,应有单位出具“事业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3)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辞退的人员,应告知其在一年内来中心办理恢复干部身份手续;
(4)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名、自动离职的人员,应先转到户口所在区的街道办理求职证,再办理招工和存档手续。

12、什么叫做辞职?
答:辞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主动提出与原所在单位脱离关系。(单位三个月内必须给做出答复)。

13、什么叫做辞退?
答:辞退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解除工作及人事关系。

14、什么叫做除名?
答:除名是指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

15、社会保险视同缴费工龄如何计算?
答:(1)86年10月至92年10月招收的合同制工人,都应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缴纳记录的,一律不予认定视同工龄,应回原单位补齐合同期间的保险;如合同工转为固定工,其92年10月之前固定工工作期间应计算工龄;
(2)70年至78年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应计算工龄;
(3)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上学前的工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在职职工读硕士、博士期间应计算工龄;自费留学,从出国之日起不计算工龄,但在国外读博士期间计算工龄;事业单位停薪留职,只保留1年工龄。,超过1年的不计算工龄,如回来重新工作的,中间停薪留职时间扣除;
(5)部队干部转业,待分配期间不计算工龄;
(6)事业单位职工被辞退,档案长期存放在街道,现又重新招工缴纳养老保险,其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招工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街道待业期间的时间应扣除。

16、受处分人员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1)工作人员受过开除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59]内人福字第740号);
(2)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劳人险局[1982]2号);
(3)职工中已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其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4]15号)。

17、事业单位辞职、辞退、除名人员的工龄计算?
答:(1)辞职、辞退人员的工龄计算:
职工经单位批准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根据人调发[1990]19号的有关规定,辞职、辞退前和被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除名人员的工龄计算:
职工被单位除名的,根据京人发[1997]54号文件的规定,除名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8、1970年至1979年入大、中专学习的国家职工如何计算连续工龄?
答: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或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19、下乡知识青年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1)凡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在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
见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
(2)知识青年在插队(插场)期间参军,其入伍前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军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知识青年在插队(插场)期间曾被劳动教养或判刑,其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劳动教养前和劳动教养后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判刑的,其服刑期间及服刑前的劳动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4)“文化大革命”期间,由组织动员随父母去“五七”干校的子女,办理了知青下乡手续或由原是下乡证明,在“五七”干校正式参加劳动和分配的,其户口迁入至迁出“五七”干校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
(5)下乡知识青年在1970年—1978年期间,从农村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1979年以后考入上述学校的,在学校学习期间不计算为工龄。下乡知识青年,经组织批准回城待业期间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的期间,不得计算为工龄。经组织批准回城招工后,擅自离职上学的,其在招工后工作时间与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计算工龄。他们的工龄,可将其下乡参加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分配后的时间合并计算。

20、复员、转业军人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1)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见国家劳动总局《转发有关军龄计算问题的两个文件》([77]劳薪字33号);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兵役,为服现兵役的军龄,满10个月的,按周年计算。见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
(3)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
(4)关于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条和四十条的规定精神,革命军人不论是由部队直接转入或者是复员(包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转入企业工作的,他们的军龄都应计算为本企业工龄。([61]中劳薪字第78号);
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1、学习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1)职工(包括学徒工和转入企业工作的革命军人)经组织上调到上级机关举办的(包括本厂矿企业和受上级机关委托举办的)党校、干部学校、技工学校或政治、文化、业务训练班,作为在职学习时,在学习期间由原企业支付工资的,除了病伤医疗待遇按学校规定处理外,其本人及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享受本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学习期间计算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如果是离职学习时,在学习期间不由原企业领取工资,而按本人工资百分比例领取助学金的,有关他们的劳动保险待遇按学校规定处理,学习期间可作一般工龄计算。其学习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可合并计算。([58]保险字第342号);
(2)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1962年10月13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80]教计字279号);
(3)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1977年11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入为连续工龄”。([80]教计字279号);
(4)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1979年8月4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80]教计字279号);
(5)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二月一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人薪发[1994]43号);
(6)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教高[1990]001号);
(7)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教高[1990]001号)。

22、核定工龄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92年10月以后在企业参加工作的以实际缴费计算工龄;
(2)92年10月前后都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工龄截止从事业单位调出时间算;
(3)档案中缺派遣证,又无法补齐的,应让原工作单位出具参加工作的时间及招接收方式证明;
(4)档案中缺少在中介部门存档转移的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单,无法确定工作转移调动的具体时间,也让各单位补齐或分别出具在单位工作的调入、调出时间的证明;
(5)在事业单位的档案,如一些出版社、研究所及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应出具一张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开出的事业单位证明;
事业单位自1999年11 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转入时应有失业保险证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2003年1月缴纳社会保险;
(6)外地进京的档案应同时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如未参统的应让其出具在原工作所在地未参加保险的证明。

第二部分:工作流程及办理须知
23、个人存档办理流程:
(1)本人持身份证到人才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出示书面委托书;
(2)持《商调函》、《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流动人员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
(3)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流动人员登记表》一并交回人才中心,领取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15元/人/月)。

24、单位存档办理流程:
(1)由委托存档单位人事负责人持单位介绍信及拟调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原档案存放单位名称,非北京户籍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由本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人才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
(2)持《商调函》、《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流动人员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
(3)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流动人员登记表》一并交回人才中心,领取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20元/人/月)。

25、档案调出的流程:
(1)本人办理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存档合同书或IC卡 、档案接收单位开具的商调函(单位集体存档需带单位同意调出的介绍信);
(2)由他人代办者,需携带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以及双方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商调函(单位集体存档需带单位同意调出的介绍信);
(3)同时转出在我中心的集体户口、党组织关系、社会保险关系;
注意:未做转正定级手续的毕业生做完转正手续才可以调出。
(4)在我中心个人缴纳保险的人员,根据社保中心办理的时间(每月15日-23日)保险才能转出,所以档案和保险都在我中心办理的存档人员在办理档案调出时,需在这段时间办理。不在我中心个人缴纳保险人员,不受此时间限制;
(5)结清存档费。

26、单位查阅人事档案须知:
(1)查阅档案,需出具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的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件,提供被查阅人的姓名、存档号或身份证号码; 
(2)查阅人事档案的单位需派中共党员进行查阅; 
(3)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4)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6)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法院等因工作需要,需从档案中取证的单位,需提供取证介绍信,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

27、单位借阅档案须知 :
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需出具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的介绍信,说明借档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借出时间本市不超过两周,外地不超过一个月。借阅人应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向他人透露档案内容。
目前可以办理档案外借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办理退休手续及工龄审定借档需提供: 
(1)社保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2)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3)存档凭证;
(4)本人身份证;
(5)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有害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借档需提供:
(1)原从事有害工种的工作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2)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个人存档不用提供);
(3)存档凭证;
(4)本人身份证;
(5)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借档需提供:
(1)国家机关、正规院校出具的商调函;
(2)存档凭证;
(3)本人身份证;
(4)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委托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8、人事档案材料归档须知:
存档期间形成的个人档案材料应及时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归入本人档案,归档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是已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2)内容完整、真实、有效、文字清楚、对象明确;
(3)需要由本人签字的材料应有本人签字;
(4)文字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5)归档材料应为原件,复印件不得归档。

29、辞职或辞退人员办理恢复干部身份的时间?
答:(1)必须从批准辞职或辞退之日起一年内来“我中心”办理;(根据人发[1992]18号文件 、人发[19 91] 14号文件,辞职、辞退人员一年内到全民、集体、三资企业工作,保留该同志的干部身份);
(2)如一年内到私企或无工作单位的不再保留干部身份;
(3)辞职后继续上学也不再保留其干部身份。

30、辞职或辞退人员办理恢复干部身份所需材料及办理步骤?
答:(1)现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
(2)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聘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聘书或合同的签订时间应在辞职日期后);
(3)将所需材料送工作人员审核;
(4)填写《辞职、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一式三份、《辞职证明书》或《辞退证明书》一式三份。(单位留存一份、本人一份、档案内保存一份);
(5)辞职、辞退的公务员恢复干部身份,填写《公务员辞职、辞退干部身份证明书》;
(6)恢复身份后需做工龄认定;
(7)将有关材料归入档案。

31、委托单位立户所需要的材料?
答:凡在北京市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外省市驻京企业均可委托本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相关事宜。
单位开户所需要的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公章。

32、委托代理单位办理立户的程序?
答:(1)填写《人事代理协议书》(一式二份);
(2)委托单位、本中心分别签字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3)填写《立户单位信息表》;
(4)统一编号,将委托单位信息录入系统;
(5)缴纳立户费200元。
33、委托存档单位的管理办法:
(1)委托存档单位应于签订协议之日向人才中心备案公司印章,之后委托存档单位办理的一切事宜均以备案印章为准;
(2)签订存档协议的单位应确定一名人事负责人,确保与人才中心正常的工作联系,如单位情况、人事负责人发生变化,请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人才中心进行变更;
(3)原则上委托人才中心管理的聘用人员应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人事关系在北京地区单位;
(4)委托存档单位应积极配合人才中心做好委托存档人员相关人事管理工作。其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各项人事证明及其他事项时,该委托存档单位须为其出具盖有备案章的介绍信,并提供相关材料;
(5)委托存档单位解聘其委托存档人员时,应向人才中心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通知和该人员聘用期内工作鉴定,督促本人于解聘之日起30日内持存档卡、身份证、原合同书及书面通知、鉴定材料到人才中心办理转存或转出手续;
委托存档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交费方式、交费标准交付委托存档人员的各项费用。

34、单位委托存档转个人存档流程:
委托存档人员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应自解除关系起20日内,办理档案转存或转出手续。程序如下:
(1)委托存档单位出具《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和《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并结清存档费;
(2)本人持第1项中所列的两份材料、本人的存档凭证、身份证,到人才中心签订个人委托存档合同,交纳存档费;
(3)转个人存档应本人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本人亲笔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非北京户籍存档人员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不能转个人存档,须将档案转往原籍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5)凡国家统一派遣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未转正定级的;新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未定级工资的;军队转业(复员)人员未确定工资的,不能转个人存档。

35、个人存档转单位委托存档流程:
(1)单位人事负责人或存档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原个人存档凭证、存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人才中心办理转存手续;
(2)应结清个人存档期间发生的费用后再办理转存手续。

36、单位转单位委托存档流程:
(1)原委托存档单位出具《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和《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并结清存档费;
(2)新单位人事负责人或存档人员持《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和《单位委托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新单位介绍信》、原存档凭证、存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人才中心办理转存手续;
(3)凡国家统一派遣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未转正定级的;新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未定级工资的;军队转业(复员)人员未确定工资的,档案不能转存。

37、开具办理涉外公证介绍信须知:
(1)如实填写“公证介绍信”中所需办理的公证项目;
(2) 交验与所办公证项目相关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如不能亲自办理,受托人需持本人的身份证和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办理公证;
(4) 单位委托存档的须提供单位同意办理介绍信。

38、办理因公出国 ( 境 ) 政审须知 :
办理因公出国应出具政审函应提交以下材料 :
(1)委托代理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及同意其随同出境的证明信; 
(2)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 
(4)存档凭证; 
注: 如需要在表上签署意见需提交《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

39、开具有关证明须知:
(1) 委托存档人员要求出具有关证明的,应出示存档卡、存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单位委托存档的还应出示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2) 人才中心对存档人员档案中已记载材料可按规定对外出具证明。未记载的特殊情况需要证明的,本人或单位应提供与所办内容相符的材料后,视情况对外证明;
(3) 委托存档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档案管理费,如未按时交费的,需补齐费用后方可提供服务。

40、办理转正定级的范围及程序? 
答:人事档案存放在我中心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应来我中心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1)申请人到本中心领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由本人按规定填写,考核内容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态度和组织纪律四个方面;
(2)将填写好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交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我中心(转正定级单位需与派遣单位一致);
(3)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
(4)按规定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5)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服务费;
(6)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41、办理招工手续须知:
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招聘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184号)文件精神,办理招工就业手续按以下规定:
(1)用人单位在办理招工手续时,应出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2)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的,应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招用城镇人员的档案在原毕业学校的,应持《学校档案移交花名册》;
(3)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4)按要求填写《招聘职工花名册》和《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以上材料由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到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核并在《招聘职工花名册》上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镇招工专用章》,然后由用人单位持花名册到招用人员档案所在街道或学校提取档案; 
(6)提取档案时,由档案所在街道或学校在《招聘职工花名册》上加盖公章。再经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心中审核无误后,在《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上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镇招工专用章。 
(7)《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作为劳动者就业经历的凭证,存入本人档案。

42、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须知:
根据 2005 年北京市人事局职称工作意见及安排,从 2005 年起取消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工作。符合认定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没有初级职称,只要符合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要求,可以直接申报中级。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 16 个系列的高、中、初级评审全部为个人网上申报,直接报送北京市人事局指定的评委会。由评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1)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 
依据当年北京市人事局或人事考试中心的该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通知的文件要求和本人档案的记载,为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的存档人员的考试报名表进行审核盖章。报名者需如实填写表格,贴好相片、工作单位加盖公章后到我中心审核盖章。同时交验存档卡、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件(全部要原件)。
(2)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依据北京市人事局有关文件及专业评委会要求和本人档案的记载,为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存档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及相关证件进行审核盖章。申报人员需如实填写表格,贴好相片、并由工作单位盖章后到我中心审核盖章,同时交验存档卡、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称计算机、外语成绩及其他相关证件(全部要原件)。

43、立户单位申请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指标条件?
答:凡在我中心立户的人事代理单位,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报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指标:
(1)立户时间一年以上;
(2)注册资金500万以上;
(3)营业额在1000万以上或上缴利税在100万以上;
(4)存档人员80人以上。

44、立户单位接收的非北京毕业生的条件?
答:本科以上学历、国家统招统分的应届毕业生。

45、代理单位申请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指标时间及程序?
答:(1)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指标的申报时间一般是当年10月底申报次年的指标计划;
(2)工作人员审核立户单位的资质条件;
(3)汇总各单位申报计划;
(4)通过计算机上报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市场司审批;
(5)指标下达后通知申报单位及接收注意事项。

46、代理单位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办理程序?
答:(1)代理单位将欲接收的京外毕业生的三方协议、成绩单、毕业生推荐表、统招统分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报送我中心审批;
(2)经我中心审批通过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场司审批;
(3)部里审核通过后由我中心向申报单位发放毕业生接收函、报到须知;
(4)毕业生持接收函、就业协议书回学校办理派遣及迁户口手续;
(5)毕业生将报到证、户口卡或户口迁移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我中心审核(户口在原籍的需提交户口薄原件);
(6)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按市场司规定的时间办理毕业生落户手续。

47、代理单位申报京外调干的条件?
答:凡与我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关系满两年的企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在京注册时间满3年;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年营业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年上缴税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免税企业需提交有关部门开具的免税证明);
(5)委托存档的人数在80人以上。

48、京外调干人员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且为拟调入单位出资人或法人代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且在拟调入单位担任副总裁、总裁职务满2年;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且在拟调入单位担任重要职能部门领导职务满3年。
49、立户单位申报京外调干的时间及办理程序?
答:每年6月初至次年5月底为一申报受理周期。在受理周期内,人才中心按照部里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分季度进行申报,一般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为集中申报受理时间。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由拟调干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有关材料报人才中心审核;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报单位正式填写相关报表,并由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处汇总;
(3)处负责复查并起草备案申请文件,报中心领导审批;
(4)将有关材料上报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市场司审批;
(5)审批通过后,通知单位办理落户相关手续。

50、立户单位申报京外调干人员需报送的材料?
答:(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与人才中心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
(3)单位上一年度的上缴利税证明;
(4)单位的书面申请(主要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调干的理由、拟调入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突出业绩等);
(5)主调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评审表)、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干部身份证明(非统招统分学历人员);
(6)随调人员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
(7)调(迁)入人员常住户口卡、结婚证、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独生子女证(二胎需附准生证)复印件及在校证明;
(8)《因工作需要拟调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9)《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51、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人员应符合的条件?
答:该同志应为我中心委托存档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民办院校及民办科研机构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2)博士学位获得者;
(3)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4)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者;
(5)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三年者;
(6)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52、申报解决夫妻分居的程序?
答:(1)在京一方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提交单位及申请人基本情况报告;
(3)申请人填写《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和《调动人员登记表》;
(4)工作人员审查并写出报告;
(5)报中心领导审批;
(6)上报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市场司审批。

53、申报解决夫妻分居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一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3)京内申请人考核材料。
(4)申请人北京常住户口卡原件、复印件。
(5)申请人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7)拟调京人原单位同意调出函。
(8)接收单位同意调入函。

 

第三部分:实际操作及案例
54、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改派手续?
答:凡见习期(报到后工作未满12个月)的毕业生,因故变更用人单位的,需办理改派手续。

55、应届毕业生如何办理改派手续?
答:(1)应届毕业生在派遣后一年之内,由于工作变动可办理改派手续;
(2)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从档案中借出派遣证;
(3)本人持原派遣证和报到证、新工作单位的接收函、原工作单位退函回学校办理改派手续;
(4)本人携带新派遣证、新单位调函、本人身份证来我中心将档案调出(单位存档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的单位介绍信,委托他人办理须持本人签字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
(5)本人持档案到新工作单位办理报到和存档手续。

56、如果派遣单位注销或破产了,毕业生该如何办理转正定级?
答:(1)毕业生见习期(报到后工作12个月)未满,派遣单位注销或破产了,可以重新做改派手续后,从改派之日起满1年,由新派遣单位负责办理转正定级;
(2)见习期已满,派遣单位注销或破产的应由工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再由现工作单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57、应届毕业生见习期内应征入伍,人事档案应怎样办理?
答:本人应持武装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征兵介绍信,持本人身份证来我中心提取人事档案。

58、个人存档人员要求开具失业及无收入证明,应怎样办理?
答:在我中心的个人存档人员,都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我单位对个人存档人员,只能开具“存档证明”和“该同志未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正式工作”的证明,无法证明其收入及失业情况。如存档人员需要失业证明,建议其将档案转到户口所在区街道,办理失业登记,再由街道出具相关证明。

59、夫妻双方均系再婚无子女,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
答:所需材料及程序:
情况一:女方系本中心存档的北京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个人存档带身份证,单位存档带单位介绍信),到本中心领取一胎《生育服务证》,由我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审核证件并填写生育服务证及盖章。
注:婚姻状况填写:再婚。
情况二:男方系本中心的存档人员,持在女方单位领取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个人存档带身份证,单位存档带单位介绍信)到我中心审核盖章。
注:婚姻状况填写:再婚。
情况三:如申请人系我中心存档的外省市户籍,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单位介绍信,由我中心出具婚育状况证明信后,再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60、夫妻双方均系再婚,且均生育过子女,请问这对夫妻可否再申请生育服务证?
答:不可以。

61、女方是北京市户籍的育龄妇女,如何办理生育一胎《生育服务证》?
答:办理条件:
(1)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
(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
办理时间: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本中心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双方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职介、人才存档的,存档处盖章);户籍地居委会盖章;男方外地的,在单位盖章处盖其户籍地街道或乡镇计生部门公章,最后由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审批,交由申请人保存。
必备材料:
(1)《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带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
(2)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薄》原件;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4)男方外地的,需男方户籍地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加盖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两级公章。

62、男方为北京市户籍,女方为外省市户口,如何办理一胎《生育服务证》?
答:办理条件:
(1)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
(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
(3)在女方户籍地未办理过生育服务证,拟在京直接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办理时间: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
办理地点: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
办理程序:申请人先到男方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登记,然后向街道计生办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男方单位(职介、人才存档的,存档处盖章;)和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分别在《生育服务证》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最后由男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审批盖章,交由申请人保存。
必备材料:
(1)女方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需要加盖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两级公章;
(2)女方在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带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
(4)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薄》原件;
(5)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6)男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男方婚育情况证明。

63、女方为北京市户口,如何办理二胎《生育服务证》
答: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
(二)两个孩子之间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办理时间:怀孕前。 
办理地点: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女方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双方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在人才,职介存档的,由存档部门盖章),持相关材料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街道计生办初步审核后将材料转交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区人口计生委批准后,由街道计生办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转交申请人保存。
必备材料:
(1)《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带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
(2)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薄》原件。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另外,以下材料根据情况提供:
(1)男方外地的,需提供男方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证明上要加盖区(县)计生部门、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三级公章;
(2)依法收养过子女的,需要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诊断证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3)一孩病残的,需要出具一孩病残的医学诊断证明;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需出具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另外还需要双方父母单位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5)丧偶的,需要出具原配偶的死亡销户证明;
(6)夫妻双方均为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的,需要出具调出地区(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7)对于职介或人才存档人员,若男方40周岁、女方35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存档处盖章外,还需要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64、男方为北京市户口,女方为外省市户口,如何办理二胎《生育服务证》?
答: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两个孩子之间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三)在女方原籍未办理过《生育服务证》,拟在京直接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办理时间:怀孕前。
办理地点: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男方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男方单位和女方户籍地区(县)计生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女方提供三级婚育情况证明,由男方单位计生干部持相关材料到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街道计生办初步审核后将材料转交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区人口计生委批准后《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由街道计生办转交申请人保存。
此外,一孩病残的,还需要经过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必备材料:
(1)女方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证明上要加盖区(县)计生部门、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三级公章;
(2)女方在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带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
(4)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薄》原件;
(5)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另外,以下材料根据情况提供:
(6)依法收养过子女的,需要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和收养登记证明;
(7)一孩病残的,需要出具一孩病残的医学诊断证明;
(8)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需出具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另外还需要双方父母单位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9)丧偶的,需要出具原配偶的死亡销户证明;
(10)对于职介或人才存档人员,若男方40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存档处盖章外,还需要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65、男方为北京市户口,女方为外省市户口,如何办理第一个子女的随父入户手续?
答:情况一: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办理随父入户换证手续)
办理条件:
(1)新生儿于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
(2)在此之前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
(3)在女方原籍办理过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
(4)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5)新生儿在女方原籍未登记过常住户口、申请随父直接登记北京市常住户口。
办理地点: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由街道计生办审批换发《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如存档人需要出具婚育证明,持以下必备材料到我中心申请办理。申请人再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到男方户籍地公安部门登记户口。
必备材料:
(1)女方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地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生育证);
(2)女方户籍地出具的女方婚育情况证明,需要加盖 (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两级公章;
(3)男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男方婚育情况证明;
(4)女方在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带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
(6)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薄》原件;
(7)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8)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情况二:户口迁移(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子女办理随父迁移户口手续)
办理条件:
(1)子女于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且年龄不超过18周岁;
(2)在此之前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
(3)在女方原籍办理过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
(4)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66、子女已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入户,如何申请随父登记北京市常住户口?
答:办理地点: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如存档人需要出具婚育证明,持以下必备材料到我中心申请办理。由街道计生办审批发给《随父入户通知单》,申请人持《随父入户通知单》到男方户籍地公安部门登记户口。
必备材料:
(1)女方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地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生育证);
(2)女方户籍地出具的女方婚育情况证明,需要加盖 (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两级公章;
(3)男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男方婚育情况证明;
(4)女方在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带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
(6)夫妻双方及申请人入户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原件;
(7)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8)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67、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二)子女年龄在18周岁内。
办理地点: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女方外地的,可到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女方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女方外地的,可到男方户籍地居委会)领取并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双方单位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职介、人才存档的由存档处盖章),然后由女方(女方外地的,由男方)户籍地居委会在《申请书》上盖章并登记,申请人将《申请书》报送街道计生办审批发证,《申请书》由申请人代转双方单位存入人事档案。
必备材料:
(1)《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薄》原件;
(4)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5)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注: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妥善保存,凭证享受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和经济帮助。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予办理《光荣证》,但经过审批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光荣证》丢失的,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以补办;子女年龄超过十八周岁的,不再补办。

68、如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答:领取条件: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2)子女年龄未满十八周岁。
奖励金额:夫妻双方每人每月5月。
发放办法: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由街道办事处发放的,原则上半年或一年发放一次。申请人应当主动领取,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的,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的,由聘用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的,无工作单位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出具个人委托存档证明后,由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并发放;
(3)档案关系在街道社保所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注:
(1)经单位批准增休三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至子女满15周岁为止;
(2)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办理《光荣证》,但在经过审批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69、夫妻双方均系中国国籍,在国外生有一个子(女),但未在国内办理《生育服务证》,问子女如何落户?
答:必备材料: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薄》原件;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4)子女在国外《出生医学证明》的翻译件(翻译公司的)或公证件; 
办理地点: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必备材料到各自单位申请开具婚育证明,(职介、人才存档的,由存档处出具);然后向街道计生办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男女双方单位和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分别在《生育服务证》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职介、人才存档的,存档处盖章);申请人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地公安部门登记户口。

70、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答:工作期限半年以上的,由其聘用单位发放。
71、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的如何补领?
答:申请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补办。

72、晚婚晚育的年龄是多少?
答: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73、收养子女的夫妻可否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一对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4、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的年龄是多少?
答: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

75、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金是多少?
答: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76、在我中心存档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金在哪里领取?
答:在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放。个人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放。

7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可否补办?是否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金?
答:如果因当事人保管不慎或其他原因造成《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损坏,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可以重新办理;子女超过十八周岁的,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或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效证明,享受“1000元奖励费”,不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8、李某(北京市户籍)系我中心存档人员。该人自1994年以来,一直在俄罗斯工作生活,后与俄罗斯国籍的某某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女儿。问他是否可以将两个女儿入中国国籍?
答:李某只可以将其中一女随他加入中国国籍北京市户口。

79、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在婚后是否可以享受奖励费?
答:不再享受奖励费。

80、陈某2008年存档,存档后准备自费出国留学,问在他出国期间是否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答: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81、在我中心存档的留学回国硕士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系我中心集体存档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我中心开具落户地址证明。本人到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落户时持《户口迁移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至我中心,待户籍管理员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82、如何办理本市户口迁入手续?
答:系我中心集体存档人员,持原有集体户口卡片,身份证复印件,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交至我中心,缴纳户口管理费400元。待户籍管理员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83、如何办理户口借出手续?
答:(1)单位存档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200元押金;
(2)个人存档的持本人身份证,200元押金;
(3)代办的还须持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委托书;

84、如何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答:(1)单位存档的持单位同意户口转出介绍信;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代办的还须持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以及书面委托书;
(4)中心工作人员给予开具同意户口迁出介绍信,并在户口卡片上加盖“已迁出”印章;
(5)本人持户口卡及介绍信去派出所办理手续后,再到迁入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85、职工孙某1991年1月30日被企业除名,2000年3月办理招工手续,问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答:该同志的工龄应从2000年3月起计算,之前的工龄不予计算。

86、王某是2006届北京城市学院毕业生,毕业后将档案存放我中心,并在我中心办理了社会保险。现在需办理调出手续,请问如何给办理?
答:如果王某已办理了转正定级手续,王某可在每月的15日—23日之间带签订的保险协议书,银行对账单,调档函,身份证来我中心办理档案调出及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如果未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应先办理转正手续后再按以上方法办理。
87、王某2001年本科毕业派遣到八一电影制片厂入伍,2004年退伍未安置工作,在京自谋职业,请问该同志档案应转到哪里存放?
答:应由八一电影制片厂将该同志人事档案转回户籍地的民政局或安置办,再转到户口所在地人才机构办理存档手续。

88、王某系我中心存档人员,档案中记录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为1965年3月,但档案中无1965年参加工作的入职手续,只有1973年8月的一份转正定级表,该同志于1992年5月将档案存放在我中心,请问该同志的视同工龄怎么计算?
答:建议该同志去户口所在区的档案馆或原单位补1965年3月参加工作的证明,视同工龄可以从1965年3月核算到1992年5月,共计27年3个月。

89、李某,2008年7月毕业生派遣到我中心一代理单位,2009年1月从该单位离职,需将档案转成个人存档,请问该怎么办理?
答:该毕业生应持单位的离职证明、新单位的入职证明、身份证来我中心借取派遣证,回学校办理改派手续后,再转为个人存档。

90、梁某,原系外地农村户口,经解决夫妻分居后进京,请问如何办理存档?
答:该同志应先到现户口所在区的街道办理求职就业手续建档后,再将档案转入人才中心办理存档及社会保险手续。

91、停薪留职人员和新派遣人员工作不满一年应如何计算工龄?
答:(1)事业单位停薪留职的人员,只保留一年工龄,超过一年的不计算工龄;
(2)新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如在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离职,工作期间的工龄将不能计为视同缴费工龄。

92、博士后出站后,需把档案存入人才中心保管,除档案必备材料外还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档案必备材料外,还需要进站表、出站表、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开具的工作介绍信。

93、通过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进京的人员档案存入我中心时,除档案必备材料外还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进京批件;
(2)如进京人员到我中心存档之前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应由原单位出具“事业单位未缴纳保险证明”;
(3)如该同志是企业工作人员,应由原籍社保机构出具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94、高自考,成人高考人员身份的确认?
答:(1)档案中有人事局出具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应为干部身份;
(2)档案中有劳动部门办理的招工就业手续,后转入当地人才,应为工人身份。

95、办理失业和退休时,档案调出程序上有什么不同?
答:(1)办理失业时,需申请人填写失业申请表,然后由工作人员根据其档案情况填写《失业人员情况登记表》、《档案材料清单》(各两份)、《流动人员登记表》、《终止合同证明书》,然后交给本人转往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再由职介转往其所在街道办事处;
(2)办理退休时,需申请人填写退休申请表,然后由工作人员根据其档案情况填写《档案材料清单》(两份)、《流动人员登记表》、《档案转递通知单》,然后交给本人转往所处区县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转往其所在街道办事处。

96、办理档案调出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审查该同志的保险、党组织关系、集体户口是否转出;
(2)存档费用是否结清;
(3)认真审核档案材料,如有缺材料应告知补齐后再转出;
(4)办完手续,确认本人签字后,再将档案交于本人。
(5)信息系统做好调出登记。

97、接收归档案材料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认真核对该同志的存档号及身份证号;
(2)认真核对材料的份数;
(3)归档材料只收取原件,复印件不入档案;
(4)做好材料信息登记;
(5)打印归档材料回执;

98、王某是2005年专科毕业生,应如何给定档案工资?
答: 2005年专科毕业的存档人员应根据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进行定级工资,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一般可计为:岗位:十级,薪级:5级。执行时间为2006年7月,之后每年1月进行调资,岗位工资不变,只调薪级工资。
99、李某,2003年本科毕业后,将人事档案转入我中心保管,于2009年2月调入某中学任教,该如何给定档案工资?
答:(1)首先根据国人发[2003] 号文件,做定级工资(五级职员,二档),执行时间为2004年7月;
(2)2005年7月再做调资(五级职员,三档)执行时间为2005年7月;
(3)2006年7月根据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进行工资套改(本科学习时间计入套改年限,再加上实有工作年限计算,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执行时间为2006年7月;
(4)2007、2008、2009年1月各做一次调资,岗位工资不变,只在现有薪级工资的基础上进行上调一级,执行时间为每年的1月。

100、孙某1995年本科毕业,于1997年从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辞职后,将人事档案转往我中心保管。该同志1996年评为助理馆员,以后未再评定职称,档案工资为助馆一档。2009年4月被首都图书馆录用,现需要调档案,如何给定档案工资?
答:(1)根据国办发[1999] 78 号文件,调资为助馆二档,于1999年7月执行;
(2)根据国办发[2001] 14号文件,调资为助馆三档,于2001年7月执行;
(3)根据国办发[2001] 70号文件,平调工资为助馆三档,于2001年10月执行;
(4)根据国办发[2003] 93号文件,调资为助馆四档,于2003年7月执行;
(5)根据国办发[2003] 93号文件,调资为助馆五档,于2005年7月执行;
(6)根据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套改工资为:岗位十二级,薪级 16 级,执行时间为2006年7月;
(7)根据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于2008、2007、2009年1月各做一次调资,岗位工资不变,只在现有薪级工资的基础上进行上调一级,执行时间为每年的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