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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典当行,规范典当行业 防范化解风险

发布于 2014年05月31日

[摘要](典当咨询电话:*** ***) 自2009年以来,浙江省绍兴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及典当行业纠纷案件45件,涉案标的额2.8亿元。绍兴中院对该问题进行调研中发现,典当行业违规经营现象普遍存在。
       一、存在的问题

     (一)准入制度混乱。在调研中发现,部分担保、投资、旧货经营企业和寄售行、调剂行等中介服务机构打着典当旗号,或超范围非法经营典当业务,或以典当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存款、拆借资金、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据统计,绍兴全市共有寄售行、典当行等融资中介400余家,但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仅为27家。

 

      (二)未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变相发放信用贷款。典当行与当户仅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即发放当金,在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或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时,未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与当户依法到相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调研中发现,还存在当户因当物已在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了抵押、质押贷款无法再办理登记,与典当行合谋串通不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现象,典当关系实质转变为发放信用贷款。

 

      (三)对当户和当品来源核对不严。《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当时,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典当行、寄卖行并不要求当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也不认真审查和核对当物的来源和出处,只要有利可图,就予以典当,存在潜在的销赃、洗钱、炒卖外汇等违法犯罪行为空间。

 

      (四)违规骗贷吸储进行高利贷业务。虚报注册资本和伪造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超额套取商业银行贷款。个别典当行在自有资金不足时,通过民间融资变相筹集资金,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吸收社会散资,再以更高利率放贷给借款人,并收取高额利率和综合服务费。2011年绍兴中院审理一起典当纠纷,当金本金4900万元,两年的利息及综合服务费高达3362.45万元。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高利本质追讨债务。部分典当行为掩盖高额利率和综合服务费,采用串通、欺诈、隐瞒、胁迫等手段,迫使当户人书写借据。在出现纠纷时,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诉至法院。截至目前,绍兴两级法院共审理18件典当行以民间借贷起诉当户要求归还借款的案件。

 

      二、原因分析

典当行业存在上述问题,从本质上看,资本的追逐、利润的需求是各种违规行为的基本动因,但是也与制度缺失、监管不到位、法规不健全有直接关系。

 

      (一)准入管理较行业发展相对滞后。近年来典当行市场发展速度较快,市场进入数量不断增加。工商部门对典当行业务经营范围有严格的限定,但由于管理相对滞后,查管和核对不到位,“二手商行、寄买商行、旧物商行”等企业也都在从事或变相从事着典当业务,其经营各种贷款、资金拆借业务也日趋半公开化,有的已开始大量在报纸等媒介公开宣传经营资金借贷业务,还有相当一部分未在工商部门注册即开业经营。据调查,这种情况在农村尤为普遍。这些情况迫切需要主管部门加强管理,以跟上形势的发展。

 

      (二)监管制度缺失和措施不到位。典当行属于非传统金融服务机构,目前在管理上归口商务部管理,具体监管措施的执行由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由于典当行没有被完全纳入正规金融监管范围内,典当行的监管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典当行普遍存在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风险管理松散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

 

      (三)缺乏法律法规约束。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均没有直接的规定来规范典当行业,目前处理典当纠纷主要适用《典当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属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与规范其他金融机构的法律层次不协调。而且《典当管理办法》中管理性规定较多,缺乏操作性,有些规定与法律基本原则、传统习惯相矛盾。这些都从规范层面上给典当行业违规经营遗留了漏洞。

 

      三、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典当行业市场监管力度。坚持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核准设立制,禁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行业。将典当行纳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之下,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其资金流向和运行状况进行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出资不实、抽逃出资、非法吸储、违规发放信用贷款及高利率、高综合服务费、高利贷等问题。成立典当行协会等自律性组织,指导、规范典当经营活动。

 

      (二)优化典当行运营环境。加大对典当行业扶植,适度提高银行规定限额或股权融资,拓宽资金渠道,允许典当行将利率和综合服务费提升至与其风险相当的水平,拓展其利润空间,克减典当行违法经营的利润动机,促进典当行规范经营。优化典当行设定抵押、质押的登记程序,探索开发典当风险商业保险,提高典当行的抗风险能力。

 

      (三)健全典当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规范对典当关系进行调整,明确典当性质、地位及功能,经营范围限定在动产、财产权利质押或者房地产抵押,禁止从事信用贷款、动产抵押、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业务。明确当户和典当行的权利义务关系。典当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从业人员的资格,规范典当程序,规定典当的评估、折价、当金比例、幅度及法律责任等。

 

      (四)注重案件的实质性审查。法院在审理涉及典当行业民事案件中,注重对债务人借据形成原因和履行事实的审查,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借据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的变相集资吸储、收赃销赃、抽逃出资等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有关当事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