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安徽合肥陈军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网安徽合肥陈军知识产权律师服务团队网

联系资料

安徽合肥陈军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网
所在地区:
安徽省 合肥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0551*******
传真号码:
0551*******
联 系 人:
陈军律师
移动电话:
1369*******
电子邮箱:
***njun323@126.com***

最新信息

查看更多>

华东政法大学华谊楼成功举办商业秘密保护沙龙

发布于 2014年04月29日

[摘要]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联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东方知识产权俱乐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平台在华东政法大学华谊楼举办了一场商业秘密保护沙龙,法官、学者、律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共聚一堂,就商业秘密保护的热点问题共同探讨。
4月26日正值世界知识产权日,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联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东方知识产权俱乐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平台在华东政法大学华谊楼举办了一场商业秘密保护沙龙,法官、学者、律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共聚一堂,就商业秘密保护的热点问题共同探讨。

  沙龙上半场首先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副院长、博导黄武双教授展开“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举证义务”的主题演讲。黄武双认为,目前商业秘密的证明责任,应采取“谁主张、谁证明、谁证明、谁举证”的原则,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移转。商业秘密中秘密性的证明,需要借助于推定规则,即原告证明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后,推定秘密性成立,被告可以提供证据反驳秘密性的存在。黄武双建议,制度上应完善证据保全、鉴定、专家辅助人、质证等相关证据制度的方式,帮助、引导权利人举证。

  上海一中院唐震法官从自身审判经验出发,对商业秘密案件中的热点问题发表了个人见解,进行了三个方面的解析。他认为,法庭审理商业秘密过程中要考虑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不好操作删除。第一,原告主张的内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需要审查原告提供的信息是否符合秘密性、非公知性、实用性,原告要注重在平时的经营活动中注意保密手段。其中,涉及到非公知性的证据,权利人的陈述应当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具有证明力,如可以加上专家证言、鉴定意见等,在刑事案件中也需要提供信息非公知性的初步证据才可立案;涉及秘密性时,要避免无关的、不具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涉及实用性(价值性)时,实质上是指对公知信息的竞争优势。第二,在侵权行为判定问题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披露、非法获取、使用行为都要具备不正当性。侵权判定时采取“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抗辩”的原则来认定;权利人往往申请证据保全固定证据,确保一些技术特征不会走样。第三,损失构成中,其计算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单纯的获取行为不会导致秘密扩散;披露行为的范围会影响到研发成本损失的评估;使用行为对产品销售中的价值比例、为对手研发减少弯路所节约成本、产品的获利方面都有影响。这其中,原告减少产品的销量计算、被告产品的利润计算等方面都是难点,而审计的介入成本很高。

  与会者随后进行了意见交流。沪江网法务林华博士认为,首先,商业秘密诉讼案件对双方的诚信是个考验,双方证据的可信度值得法官考量,是否要因隐瞒、欺骗等“污点”而采取惩戒措施。第二,关于秘密性,作为消极事实很难证明,即便请了专家证人,双方之前的质证也很重要。

  针对与会者提出的一些问题,大家对“个人信息是否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话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东方知识产权俱乐部顾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闽键律师认为,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能否进行商业交易是存在问题的。东方知识产权俱乐部轮值主席、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袁真富博士认为,大数据分析对商业发展很有必要,但针对个人的数据分析存在不合理性。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王勉青教授提出,实践中存在的对买来的他人的商业秘密作为基础数据进行加工,作为自己的商业秘密的情形是否具有正当性。有与会者认为,针对大数据作出的分析报告结果不能侵犯个人隐私或其他商业主体的商业秘密,但这其中的边界模糊。此问题体现了精准营销商业策略与个人隐私权利保护的冲突。

  在短暂的茶歇后,沙龙展开下半场讨论。东方知识产权俱乐部顾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闽键律师作了“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策略”的主题演讲。他从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管辖的确定、秘点的确定、取证与举证四个方面展开讨论。商业秘密案件根据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不同,在管辖、取证方面都有所区别,尤其在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涉及到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的交叉,各地各级法院认定也有所区别。关于秘点,有秘点确定的时间、秘点的范围、秘点的筛选三个方面的内容。他提到,原告应当首先准确确定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的秘密点以及该秘密点受到侵害的范围,这是确定案件审理范围的第一步,也是庭审质证顺利进行的前提。法院一般应要求原告在证据交换结束前明确商业秘密基本内容。证据交换过程中,原告将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内容作为其自身商业秘密内容,请求改变或扩大其商业秘密范围的,一般不予准许。在秘点的筛选方面应广种薄收,也可考虑组合秘点,即公知技术与非公知技术的组合,或公知技术不为人知的组合。游闽键律师分享了自己参与的 “圣莱科特与华奇化工、徐捷商业秘密纠纷案” (入选2013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阐述了有关商业秘密举证、鉴定方面的实践经验。

     在接下来的讨论环节,与会者对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管理方面交换了看法。黄武双认为,建议企业借鉴国外公司的管理方式,可以对配方等核心机密采取碎片化的管理方式,比如将配方的相关信息切割成若干碎片,给不同的人分别掌握。企业筛选商业秘密,不能采用“全有或全无”的方式,而应尽可能列举。而在给企业建议方面,专业律师大有可为。

  本次沙龙活动气氛活跃、反响热烈,受到与会者一致好评。

    +安徽合肥陈军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
     致力于提供最专业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服务
     Tel:***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