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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律师以案说法——商标异议篇

发布于 2014年03月31日

[摘要]合肥商标律师提醒:汽车、摩托车等商品与石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两类商品上使用同样文字的“雪佛龙”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重庆市自然人季金春在汽车、摩托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雪佛龙”商标,不想遭遇到了美国雪佛龙集团旗下的雪佛龙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雪佛龙公司)的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后,雪佛龙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相关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4810950号“雪佛龙 xuefulong 及图”商标,申请人为李金春,指定使用在汽车、陆地车辆发动机、摩托车、飞艇、船等第12类商品上。

  雪佛龙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该公司注册在石油(原油或精炼油)、工业用油等商品上的“雪佛龙”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雪佛龙”作为雪佛龙集团的商号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汽车、摩托车等商品与石油具有密切联系,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但会损害雪佛龙公司的在先权益,还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商评委则认为,汽车、摩托车等商品与石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两类商品上使用同样文字的“雪佛龙”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商评委还指出,雪佛龙公司虽声称其企业字号“雪佛龙”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该知名度形成于汽车、摩托车等商品的证据不足,故不支持雪佛龙公司主张的在先商号权。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支持商评委的观点,判决维持商评委所作裁定。

  无独有偶,美国的另一家知名石油企业埃克森美孚公司也遇到了与雪佛龙公司相同的情况。

  2004年9月,山东省自然人张智敏将“美孚 MEIFU”申请注册在海藻(肥料)、氮肥等第1类商品上,该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埃克森美孚公司提出异议。

  埃克森美孚公司将其注册在石油等商品的“美孚”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作为异议理由,而商评委同样以氮肥与石油的商品种类跨度较大为由,裁定张智敏申请的“美孚MEIFU”商标予以注册。

  但与雪佛龙公司不同的是,埃克森美孚公司最终在诉讼阶段成功拦下了这件申请注册在氮肥等商品上的“美孚MEIFU”商标。该结果得益于埃克森美孚公司在用做添加剂和合成树脂等两类商品上分别注册了“美孚”“美孚 MEI FU”两件商标。二审法院认为前述商品和氮肥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关联,在这些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记者了解到,石油企业的主商标被他人申请注册的现象并不罕见。除了“雪佛龙”和“美孚”,沙特阿美石油公司的“沙特阿美”在2004年与2007年先后被同一名自然人申请注册在石油等商品上。(实习记者  张茜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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