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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专利律师总结专利年费缴纳及终止流程

发布于 2014年03月29日

[摘要]合肥专利律师提示: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需要提交专利缴费凭证,而该凭证是否能够直接证明专利的有效性,仍需具体分析其缴费日期等内容。

  一、专利年费

  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1、年 度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日,以此类推。

  2、应缴年费数额

  各年度年费按照收费规定的数额缴纳。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7年6月3日,如果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8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已缴纳了第五年度年费,那么该专利权人最迟应当在2002年6月3日按照第六年度年费标准缴纳第六年度年费。

  3、滞纳金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现时需要缴纳滞纳金。

  二、专利终止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应当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进行失效处理,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总结:专利缴费日缴费(或不足),期满后给予6个月的滞纳期,若仍未缴费(或不足),期满后2个月后发专利权终止通知书,若未启动恢复程序或申请未被批准,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发布失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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