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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民三庭王怀庆法官是一名植物新品种纠纷审判专家

发布于 2014年03月14日

[摘要]2012年被评为合肥市中级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业务专家的王怀庆,没有停下脚步,在植物新品种的领域里,他依然保持着新人的姿态,谦虚而勤奋地钻研着。

来源:安徽法制报

  “其实,植物新品种纠纷看似农业企业、农业科研单位等之间的侵权纠纷,事实上,它牵动着我国农业发展的趋势,如果你认识到这些纠纷背后的情况,你就会认同这个说法一点也不夸张。”很认真地在对记者介绍着自己着力钻研的“植物新品种纠纷”。

  2007年,对于我国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来说,应该是有里程碑意义的。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出台,其中关于植物新品种纠纷的审理多项难题提供了法律解答,首次提出对种子进行DNA指纹鉴定技术。 2007年,农业部出台水稻、玉米种子行业鉴定标准。

  2007年,因为专属管辖,安徽创富与合肥新强关于水稻植物新品种纠纷案到了合肥市中级法院。在此之前, 2006年、 2007年,合肥中院接触过的植物新品种案件全年最多5件。这个案件里,合肥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据当年出台的《若干规定》,首次尝试对水稻种子进行DNA指纹鉴定,结果查明了侵权事实,让当事人都服判息诉。“这个案子,我们几次深入到涉案的田间地头,采取样本,还和当事人以及当地农民了解情况,就在这个过程中,我对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兴趣渐渐浓厚起来。”这个案子入选最高院评选的2008年度全国十大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而且是唯一一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我们采取的DNA技术应该算得上全国首次。 ”

  就在2009年,合肥中级法院的植物新品种纠纷猛增到22件,2011年29件,今年刚过7月,收案已经达到34件。原被告涉及到省内各地,还有江苏、北京等地。“2004年种子法才颁布,种子市场才放开,本身就有个缓冲期,当时市场出现混乱,缺少法律依据,对于伪劣假冒等现象打击力度和手段不够。通过2007年此案的审理,以及全国性宣传,让很多种子研发机构有了维权的信心。 ”2011年4月,合肥市中级法院组织召开全省重点种业企业会议,随后,中院受理此类案件量大幅提升,很多从来不愿打官司的种子企业,一口气起诉达20多件。

  王怀庆经手的植物新品种纠纷,基本上坚持每件案子都上门送达。由于多数案件发生地都集中在皖北农村,于是他到各个村镇,上门寻找当事人,到田间证据保全,短短几年,皖北很多村镇都有了他的足迹。王怀庆发现,虽然种子侵权,但是责任往往都在于种业公司,受托制种的农民是无辜的。“为了保证农民的种量需求,在侵权种子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我们往往要求原告拿出相对合理的对价收购侵权种子,或者由原告许可被告销售,再收取许可费。既保证种子市场的合法,也保障了无辜农民的利益。 ”

  2012年,最高院再次发布全国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王怀庆承办的种业案件再次成为唯一一件入选的植物新品种维权案件。“我省在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理的水平已经走在全国前列,但是侵权判断难、取证难、数额确定难这三难依然是我们审判实践中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 ”2012年被评为合肥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专家的王怀庆,没有停下脚步,在植物新品种的领域里,他依然保持着新人的姿态,谦虚而勤奋地钻研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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