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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民三庭庭长罗钢介绍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特点

发布于 2014年03月13日

[摘要]合肥中院民三庭庭长罗钢介绍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特点。

摘录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在中安在线高管共话会议上,罗钢介绍了合肥中院民三庭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相关特点:1、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上升快。在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行以来,法院受理的涉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上升速度特别快,现在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类纠纷中最多的一类案件,这一现象与著作权权利主体多、侵权行为易发等分不开。2、诉讼标的额不大。由于著作权权利客体容量一般不是很大,而价值也难以定量,加之权利人的损失和涉嫌侵权方获利几乎难以证明,导致权利人对赔偿额请求不高。3、案件所涉技术含量较大,网络技术的更新和发展可谓日新月异,关于截屏、链接、超级链接、嵌套等技术,加之有关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由于各方当事人角度不同,使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审理时存有相当的难度和深度。4、案件调解率较高。因为争议标的额不大,加上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大部分案件可以调解结案。5、作为权利人的原告大多是合肥地区以外的当事人,而被告主要是合肥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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