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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双特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开发区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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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双特劳保呼吸防护装备的维护

发布于 2014年02月26日

[摘要]温度湿度预处理:(1)在(38±2.5)℃和(85±5)%相对湿度环境中放置(24±1)h。2)在(70±3)℃干燥环境中放置(24±1)h。(3)在( -30±3)℃环境中放置(24±1)h。
一、呼吸防护装备的维护
1. 应按照呼吸防护装备使用说明书中有关内容和要求,由受过培训的人员实施检查和维护。
2. 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呼吸防护装备。
3. 对携气式呼吸器,使用后应立即更换使用完的或部分使用的气瓶或呼吸气体发生器,并更换其他过滤部件。更换气瓶时不允许将空气瓶与氧气瓶互换。
4.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关压力容器检测资格的机构定期检测空气瓶或氧气瓶。
5. 应使用专用润滑剂润滑高压空气或氧气设备。
6. 使用者不得自行重新装填过滤式呼吸防护装备的滤毒罐或滤毒盒内的吸附过滤材料,也不得采取任何方法自行延长已经失效的过滤元件的使用寿命。
二、呼吸防护装备的清洗与消毒
呼吸防护装备应定期清洗和消毒。对可更换过滤元件的过滤式呼吸防护装备,清洗前应将过滤元件取下。清洗面罩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拆卸有关部件,使用软毛刷在温水中清洗,或在温水中加适量中性洗涤剂清洗。若需使用广谱清洗剂消毒,在选用消毒剂时,特别需要预防特殊病菌传播的情形。
三、呼吸防护装备的贮存
呼吸防护装备应贮存在清洁、干燥、无油污、无阳光直射和无腐蚀性气体的地方。若呼吸防护装备不经常使用,应将呼吸防护装备放入密封袋内贮存。贮存时应避免面罩变形。防毒过滤元件不应敞口贮存。所有紧急情况和救援使用的呼吸防护装备应保持待用状态,并置于管理、取用方便的地方,不得随意变更存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