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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宏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ISO9000_武汉ISO9001_武汉ISO14000_质量管理体系认证_内审员培训_宏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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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宏儒为企业讲解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13年11月12日

[摘要]武汉宏儒为企业讲解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87136096,***,下述内容为宏儒集团武汉分公司为企业讲解,主要包括GMP认证管理办法的二十条管理办法。

武汉宏儒为企业讲解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广泛规范药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认可过程。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GMP互认工作。国家药品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的资料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证申请   
第五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   3、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负责人、检验人员文化程度登记表;高、中、初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4、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组织机构图(包括各组织部门的功能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5、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所有剂型和品种表;   
6、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环境条件、仓储及总平面布置图;   
7、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料通道、气闸等,并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8、生产剂型或品种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   
9、药品生产企业 (车间) 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验证情况和检验仪器、仪表校验情况;   
10、药品生产企业 (车间) 生产管理、目录。   
第六条 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申请GMP认证, 除报送第五条 2至 10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报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批准立项文件和拟生产的品种或剂型 3批试生产记录。   
第三章 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   
第七条 局认证中心对药品生产企业所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实施现场检查。   
第八条 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九条 现场检查后,局认证中心根据   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认证合格的企业(车间)颁发 《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复查合格后,颁发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前 3个月,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按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重新检查、换证。   
第十三条 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再次认证申请与上次认证申请的时间间隔应在一年以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获得证书企业(车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证书有效期内,每两年检查一次。检查报告经局认证中心审核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车间)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或经监督检查不符合GMP要求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药品GMP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第十八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有关补充资料、未缴纳认证费用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终止认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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