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教育方式
自考法学专业一直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那么就教学方式而言,应该根据自考法学教育的特点总结适当的教学方法。
一方面是自考法学教育应当因材施教。这里的材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教材,自考法学教育是国家统一命题考试的一种教育形式,并且国家为自考教育提供了专门的教材。这就要求从事自考法学教育的教师沿革按照国家提供的专门教材进行教授。虽然目前自考教材中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作为法学教育的普及,教师仍应当以该教材为核心进行教学。另一层含义是面对的人才。由于自考法学教育对象的开放性特点,自考法学教育面对是来自社会各阶层、具有不同知识背景和不同需求的人才。这就要求教师在教授基础理论的同时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有适当的倾斜。尽量以与学生周边生活联系紧密的事例对教学进行辅助。让学生充分感受到法律作为应用学科的重要性和普遍性。
另一方面是自考法学教育应当尽可能的形成以案例教学为主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不仅使抽象的理论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使理论知识具有了生动性和形象性,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把握,而且可以促使学生从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推理,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在引入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可以组织学生对相关法学问题进行讨论和辩论,以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辩论才能。可以直接以学生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现实问题进行案例教学,使课堂教育与社会现实有着更为紧密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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