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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东光永昌塑业有限公司专业生产:食品包装袋、充气包装袋,水煮包装袋,热切包装袋,淋膜纸包装袋,蒸煮包装袋,真空包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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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袋标注的参照依据及详细内容

发布于 2013年10月16日

[摘要]食品包装袋的生产大都参照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食品包装袋必须标注的内容有: (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的生产大都参照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必须标注的内容有: (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3)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 (4)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 (5)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 (6)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7)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8)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9)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 (10)辐射食品及使用相关配料的应在标识中注明。 (11)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