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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汽车典当,化解典当行执行案件

发布于 2013年09月15日

[摘要](典当咨询电话*** ***) 湖南省法院执行局自建立全省法院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定期会诊化解制度以来,充分发挥三级法院执行部门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为破解执行难共同出谋划策,在增强三级法院之间的执行合力、妥善协调中基层法院受理的复杂疑难案件和执行争议等方面,均取得了积极效果。
    湖南省法院执行局自建立全省法院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定期会诊化解制度以来,充分发挥三级法院执行部门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为破解执行难共同出谋划策,在增强三级法院之间的执行合力、妥善协调中基层法院受理的复杂疑难案件和执行争议等方面,均取得了积极效果。
  8月15日上午,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在省法院审判大楼召开第二次会诊化解疑难复杂执行案件会议,专题协调黔南中院、湘东南中院在执行限售湘东南州锐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生的相关争议。
  2010年4月14日,长沙市昇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磷都小额贷款公司向长沙市公证处申请对双方约定的执行管辖法院及债权债务进行公证,长沙市公证处作出债权公证书及执行公证书,认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执行管辖法院为福泉市人民法院,并将该笔债务以物抵债给福泉市福兴典当有限公司及福泉磷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该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福泉市福兴典当有限公司及福泉磷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向湘南州长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沙法院受理了该执行案件,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标的物——湘东南锐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财产,已被东南州中院在执行该房开公司的系列案件中依法查封。南中院和东南中院多次协调,均未就该案执行达成实质性意见。经多次协调无果后,今年5月13日,长沙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锐红房开“锐馨鑫园”的部分工程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昇誉典当有限公司及长沙磷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由于该财产被东南中院查封,长沙法院无法开展进一步的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福兴典当有限公司及长沙磷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多次到黔东南中院闹访,以黔东南中院违法超值查封等为由,要求实现裁定文书的内容。
  东南州锐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是发生于东南州辖区内的一起执行财产分配案件,该案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情绪激烈,部分申请执行人曾经多次扬言要赴省进京上访。如果黔南法院涉及的这起执行案件在与东南中院的协调中处理不慎,势必增加新的不稳定因素,进一步激化本已很深的矛盾,引发严重后果。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高度重视该案,在获悉相关案情后,及时召集牵涉争议的两地法院启动了会诊化解机制。
  通过听取两地法院案件处理情况汇报后,与会人员就执行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这起执行案件在两个中级法院之间发生争议,源于福泉法院错误受理该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最高法院曾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权约定执行管辖法院。该案当事人在公证债权文书中约定福泉法院为执行法院、福泉法院据此受理案件是错误的;争议纠纷的进一步发展,是因为东南中院在与黔南中院协调过程中作出了没有法律依据的表态,也负有一定责任。会议决定:南中院依法撤销该案及相关法律文书,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黔东南中院申请执行,也可另诉解决或向东南中院直接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