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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滕柳草制品检疫规程

发布于 2020年12月12日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滕柳草制品的检疫方法和检疫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滕柳草制品的检疫。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滕柳草制品的检疫方法和检疫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滕柳草制品的检疫。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滕柳草制品
由藤、柳、草、加工制成的及藤、柳、草与其他材料混合加工制成的各种成品和半成品。
3 检疫依据
3.1 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3.2 政府双间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我国参加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植保植检组织规定的检疫要求。
3.3 我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
3.4 贸易合同、信用证中订明的要求。
4检疫准备
4.1审核报检资料,报检人应提供贸易合同、装箱单、发票等资料,出境报检应提供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号,进境报检还应提供原产地证书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
4.2 查阅 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资料,确定检疫依据及检疫要求。
4.3了解输出国产地疫情或进口国检疫要求,明确检疫重点。
5 现场检疫
5.1 检疫工具
手持放大镜、毛刷、指形管、剪刀、镊子、白塑料布、样品袋、手电筒、记号笔、照相机等。
5.2检疫方法
5.2.1检查货证
检查货物规格、数量、质量、批次代号、唛头标记和包装等是否报检单证相符。
5.2.2.
包装物检疫
检查货物的包装物包括外包装及所含小件货样的内包装,如有木质包装或衬垫物,应连同一起检疫;检查包装物及其缝隙中有无害虫、杂草籽等有有害生物及蛀孔等为害状,检查其有无夹带土壤等禁止进境物
5.2.3货物检疫
5.2.3.1 病害检疫
对货物进行检查,检查其有无病害症状,特别是检疫性病害为害状,将可疑的样品装入样品袋供实验室检验鉴定。
5.2.3.2 害虫、杂草检疫
检查货物是否有害虫及其为害状,将有可能带有活虫可疑样品装入样品袋,供实验室鉴定。必要时,将货物放置于白塑料布上,采用拍击方法进行查验,使隐藏的害虫、螨类、杂草籽等坠落于塑料布上,将检获的害虫、螨类、杂草籽、装入指形管中供实验室检验鉴定。
5.2.3.3 其他项目检疫
检查货物是否夹带禁止进境物。
5.3 抽样和送样
5.3.1抽样比例
5.3.1.1以一检疫批为单位,按下列比例抽样查验:
——10件以下全部查验;
——11件~100件查验10件;
——101件~1000件,每增加100件,查验数量增加1件;
——1001件以上,每增加500件,查验数量增加1件。
5.3.1.2每件内含有小件的,查验数不少于改件内含有小件数的额四分之一。
5.3.2抽样方法
在货物堆垛上、中、下等不同部位,随机抽查验样品。
5.3.3样品送检
将现场检疫发现的有害生物及有可疑症状的样品,标明报检号、品名、数量、取样地点、取样时间、取样人和取样日期,送实验室进一步检验。
6实验室检验
6.1 病害检验
对截留的样品进行详细的症状检查,观察有无典型病害症状,然后在进行病菌组织切片检验,尚不能确定的可进行组织分离培养鉴定或采用其他方法进行鉴定。
6.2害虫、螨类检验
将检获的害虫、螨类置于解剖镜或显微镜下检验鉴定。对难以直接鉴定的幼虫、虫卵、蛹,进行饲养,需要时连同样品一并置于害虫饲养箱中进行饲养。待成虫羽化后进行检验鉴定。
6.3杂草检验
将检获的杂草籽置于解剖镜或显微镜下检验鉴定,必要时可种植培养检验鉴定。
7 结果评定与处置
7.1合格评定
经检疫,符合3.1 、3.2 、3.3 、3.4的检疫规定,评定为合格。
7.2不合格的处理
出境的,应针对情况实施检疫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作不准出境处理。
进京的,应实施。无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