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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苹果属种苗检疫规程

发布于 2020年11月13日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苹果属种苗的检疫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苹果属种苗的检疫、处理和放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苹果属种苗的检疫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苹果属种苗的检疫、处理和放行。
2仪器和用具
需准备的仪器和用具为:
——解陪镜、镊子、手持放大镜、指形管、电筒、毛刷样品袋等现场检疫用具;
——实验室用仪器和用具参照所检有害生物的检测标准。
3检疫依据
3.1中国法定的要求。
3.2输入国家官方的进境植物要求。
3.3政府间签订的植物检疫双边协定、议定书和备忘录等。
3.4入境种苗检疫审批单中所规定的有害生物。
3.5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植物检疫条款。
4方法和步骤
4.1 制定检疫方案
根据检疫依据和有关要求,制定检验方案。
4.2现场检疫
4.2.1核对种苗的品种、数量、批号、唛头与申报是否相符,检查包装外部、辅料材料运输工具等是否附带土壤、害虫。对出境种苗,必要时需到种苗植场所进行疫情调查。
4.2.2随机抽检整件样品,抽检数量为一批种苗的5%~10%,但不应少于10件或100株。主要检查是否带土壤、害虫、病症、混杂其他植物。
4.2.3扦取样品。扦取样品比例为进/出境数量的0.5%~5%,不应少于1株,并将送检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4.3隔离检疫
4.3.1现场检疫结束后,入境种苗必须在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种植,隔离场所在地检疫人员分别在发芽期、花期、收获期和休眠期采集到的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危害症状的样品,并将有害生物或样品送实验检测。
4.3.2隔离检疫期间应根据第三章检疫依据中采集的有害生物和有害生物危害症状的样品进行检测、鉴定。
4.3.3隔离检疫期不少于2年。
4.4室内检疫
4.4.1根据现场检疫和隔离检疫过程中采集的有害生物和有害生物危害症状的样品进行检测、鉴定。
4.4.2实验室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验报告。
4.5检疫处理和放行
4.5.1入境检疫处理和放行
根据现场检疫、室内检疫和隔离检疫结果,检疫人员对该批种苗做出评价:
——经检疫符合第三章检疫要求的或经检疫处理符合第三章检疫要求的放行,同时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经检疫不符合第三章检疫要求的又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并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4.5.2出境检疫处理和放行
根据现场检疫、室内检疫结果,检疫人员对该批种苗作出评价;
——经检疫符合第三章检疫要求的或经处理符合第三章检疫要求的,准予出境,同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和通过单;
——经检疫不符合第三章检疫要求又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做换货或不准出境处理,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5 归档
将原始记录、检疫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