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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务稽查4大自查清单!

发布于 2020年11月12日

[摘要]做过建筑业老板、财务的都深有感触:建筑业老板、会计是真难当!因为建筑业的毛病太多了! 虚列成本、虚kai发票、公转私、无发票报销、不愿意交所得税、不给农民工买社保、管理人员没交个税、委托付款、“挂靠”建筑业,不仅累,风险还高,关键企业可能觉得还多交了十几万税!我们来汇总建筑企业税务稽查4大自查清单。

做过建筑业老板、财务的都深有感触:建筑业老板、会计是真难当!因为建筑业的毛病太多了! 虚列成本、虚kai发票、公转私、无发票报销、不愿意交所得税、不给农民工买社保、管理人员没交个税、委托付款、“挂靠”建筑业,不仅累,风险还高,关键企业可能觉得还多交了十几万税!我们来汇总建筑企业税务稽查4大自查清单。


一、是否正确选择计税方式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增值税计税方式有两种情况:

1、改增前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开工标准以施I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如实际开工日期有不同,以实际开工为准;税收稽查中会检查老项目条件适用是否正确,是否有存在将新项目强行包装为老项目自受简易计税的情况。

2、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实务中的土方、劳务、装修都有可能是清包工模式。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

1>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为认定甲供层的条件;

2>不仅仅是设备材料,动力甲供也可以作为认定条件,比如电力供应就属于动力;

3>对于建筑总包而言,按照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符合这个条件的总包方只能选择简易计税,不能进行选择。


二、是否按照要求预交税款

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有两种情况:

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

按照总局公告2017年第十一号规定,建筑企业如果在同地级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交税款,直接在征管局申报即可;如果跨越地级行政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收到预收款预交增值税

建筑安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收到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具体交法同上面的跨区域预征,这里不再赘述。

对于增值税预征,税务稽查关注的重点是三个:

是否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征;

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

如果有分包,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具备了分包扣除条件,并取得了分包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三、是否按照税法要求确认纳税时间节点

建筑企业增值税最大的问题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把握问题。根据2016年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四、否将各种价外费用确认交税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质量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建筑企业在实务中的价外费用比较常见的如奖励款和违约金,都需要跟随主税种缴纳增值税,向建设方开形式。对于价外费用的判断, 有两个点需要注意:

第一、合同有效,交易发生,主价款存在,是价外费用判断的第一个标准 ;

第二、价外费用同主价款的支付方向必须一致。

如建造合同正常实施,建设单位向施I方支付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反过来,施工方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再比如说,双方合同未开始就解除,即使是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解约违约金,也不视为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建筑行业的财务小主们,请切记上述4大自查清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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