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西安王磊律师西安刑事律师,西安刑事诉讼律师,西安刑事犯罪律师

联系资料

西安王磊律师
所在地区:
陕西省 西安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1862*******
传真号码:
暂无
联 系 人:
王律师
移动电话:
1862*******
电子邮箱:
***897243@qq.com***

王磊律师讲解:经济犯罪案件管辖

发布于 2020年10月14日

[摘要]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比较合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
    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在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地方,很多律师对着一块不清楚,所以下面由王磊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下。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比较合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住所和惯常居住地。

西安辩护律师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常住户口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医疗需要住院的除外。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的注册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住所不一致的,以主要经营场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
    几个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