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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组培兰花检验检疫规程

发布于 2020年10月12日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出境组培兰花的检疫方法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出境组培兰花检疫。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境组培兰花的检疫方法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出境组培兰花检疫。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组培兰花
采用组织培养技术进行繁殖的兰科植物的统称,
2.2检疫批
由一定数量的同一品名、同一发货人和收货人、同一与美术工具、同一目的地的组培兰花构成的检疫单位。
2.3有害生物
对植物苗木有害的任何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或生物型。
3 依据
3.1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3.2政府间双边植物植物检疫协议、议定书和备忘录等及我国参加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植保植检组织的有关规定。
3.3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有关植物检疫的额要求。
3.4中国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
4 检疫注册登记和监管
4.1 检验检疫机构对从事贸易性出境组培兰花生产的种植、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检疫注册登记制度。
4.2出境组培兰花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种植、生产、加工、包装、储运、
出口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立种植档案,对种苗花卉来源流向、种植收获时间、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常用农药、药械及相关用具齐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员,负责基地有害生物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
4.3 出境组培兰花在生长期间,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对种植加工场地的内外环境卫生状况、生产设施、病虫害的发生及防治情况和专项档案进行检查。经生长期检疫发现所关注的有害生物时,用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及时采取适当的检疫防控措施。
4.4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殊检疫监管及生产设施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要求 进行监督管理和设施改造。
5检疫准备
5.1审核报检材料是否齐全,确认出口苗木来自经过注册登记的企业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生长期监管。
5.2掌管出口苗木在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了解进境国家或地区的官方要求,明确检疫重点。
6现场检疫
6.1检疫条件
出境组培兰花应提前进入独立的隔离检疫区域并在包装前接受现场检疫。
隔离区域内现场环境清洁、光线充足,具备完备的隔离条件,没有病虫害的感染源。
6.2检疫工具
剪刀、镊子、手持放大镜、指形管、手电筒、标签、样品袋、白瓷盘或白纸等。
6.3 货证检查
核对货物品名、品种、批号、数量、唛头标记,注册登记信息等与申报是否相符。
6.4检查部位及检查要求
将苗木或带苗容器置于白色台面或白瓷盘或白纸上,观察植株根部、叶片是否有腐烂、霉点、水渍、褪绿、黄化、畸形、坏死等情况。针对带容器出口的组培苗需注意容器有无损坏,培养基质有无污染;针对裸根苗需特别注意检查花、叶面和叶背处是否带有个体细小的害虫;针对介质出口的裸根苗同时检查保湿介质和包装物上是否带有害虫、杂草等。
6.5 查验数量
按照不同的检疫批,一般以出境苗木量的5%~20%随机抽查。最低检查数量不少于10件,且不少于500株。如有需要可加大抽检比例,不足最低检查数量的须全部检查。
6.6抽样 
按标准抽取样品,根据病虫危害的特征,注意抽取长势差和有明显病虫危害症状的作为样品送实验室进行检验,并将现场检疫过程中发现的有害生物一并送实验室进行检验和鉴定。进口国有明确检疫要求的,应在送样单中详细说明需要检测的有害生物名称。
7 实验室检疫
7.1对现场检疫取回的样品和需进一步检验、鉴定的材料,根据不同的有害生物类别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
a )昆虫检测:将样品或虫体置于显微镜下进行观察,虫体小的害虫需通过制片进行鉴定;
b)真菌检测:有真菌危害的,可直接进行镜检或采用选择性或半选择性培养基等进行鉴定;
c)细菌检测:有细菌危害的,可直接采用洗涤液进行检测或采用选择性或半选择性培养基进行病菌分离培养,根据生化特征、分子生物学特征进行鉴定;
d)病毒检测:有病毒危害或进口国要求检验病毒的,可进一步做病毒检测;
e)线虫检测:有线虫危害的,采用过筛、漏斗等方法进行分离和根据形态学特征、分子生物学等待性鉴定;
f)杂草检测:直接挑拣进行鉴定。
7.2实验室人员应做好原始记录,并根据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实验室检验报告。
8 结果评定与处置
8.1 经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验鉴定报告,检疫结果符合第四章规定,评定为检疫合格,准许出境。
8.2经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验鉴定报告,检疫结果不符合第四章规定的额,经后允许重新提交检疫,经复检合格后准许出境。无有效处理方法的,禁止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