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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确定原则

发布于 2020年07月31日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的确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的确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效期的确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的确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SN/T 1104 进出境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植物  活体植物和植物部分,包括种子和种质。
3.2植物产品  未经加工的植物原料及虽未加工但仍存在有害生物传入好和扩散的二至五加工产品。
3.3 木质包装   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架、木楔、垫木、枕木、衬木和活动木质容器等。
3.4新鲜蔬菜  选用新鲜、洁净,经过一定加工或保鲜处理的而蔬菜。
3.5植物检疫   为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确保官方控制效果,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3.6检疫有效期  检疫物在出入境检疫机构检疫合格至检疫物最迟出境的有效期限。
3.7除害处理 为将有害生物杀灭、灭活、除去、使其丧失繁殖能力或失活而采取的官方程序。
4检疫有效期的确定原则
4.1一般原则
4.1.1检疫有效期不应超过有效实现规定。
4.1.2检疫有效期以检疫证单为凭证。
4.1.3出境植物检疫证单一般应以检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检疫证单的签发日期为有效期的起始日期。
4.1.4检疫证单的有效期不应超过检疫有效期。
4.1.5实施熏蒸、热处理等的出境植物或植物产品,除害处理结束后应检查除害处理效果,经检查合格的检日期为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的起始日期。
4.2特殊原则
4.2.1 随航熏蒸的货物,出境植物检疫证单的出证日期为有效期的起始日期。
4.2.2 在检疫有效期内的出境检疫物达到出境口岸后需更换包装或拼装;或更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更改后的输入国家或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均应向出境口岸检疫检验机构重新报检,检疫有效期重新确定。
5检疫有效期的规定
5.1一般规定  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b。但对新鲜蔬菜、木质包装以及北方地区冬季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5.2特殊规定 
5.2.1 新鲜蔬菜
新鲜蔬菜的出境植物检疫有效期一般为14d,见SN/T 1104.、
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