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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构成受贿罪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于 2020年07月29日

[摘要]北京海淀构成受贿罪的情况有哪些?通常有两大情况,一个是利用职务之便,另外一个是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北京海淀构成的情况有哪些?通常有两大情况,一个是利用职务之便,另外一个是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一)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所以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首先要认识到行为人具有职权是前提,其行为必须是由于其职权的影响。如果不是在由于其职权的影响而接受他人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是受贿。

(二)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1.“收受他人财物”
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以许诺或者实际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被动地接受对方给付自己的财物。
在实践中,对于下列两种情形,应当认为不构成受贿罪:第一,没有据为己有故意的收受。在有些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收到了行贿人财物,而且出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的返还,但是通过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 占有 这一财物的意图。对于这种情形不能认为构成受贿罪。理由在于:从受贿罪的本质来看,就是“以权换钱”,如果行为人本身并没有通过掌握的权力换取财物的意思,即便一时控制了财物,但是并没有想完全享受财物可以带来的利益,就不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第二,对财物的贿赂性质并不明知的收受,不能认定受贿罪。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分析,行为人对实际上收受的财物的性质缺少对行为性质的明知,从理论上讲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进而阻却行为的故意,由于受贿罪不能由过失构成,所以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形下,不构成受贿罪。当然,行为人发生这种认识上的错误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可以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上予以考察。
2.“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什么样的利益?是不是要求得到实现?这里的“利益”包括合法利益与不合法利益。具体说来,对于索贿情形的,不管行为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的两种情形),都构成受贿罪,因为这种情形的受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对于收受财物的,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包括合法利益与不合法利益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