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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安检电子放行实施建议

发布于 2020年07月27日

[摘要]一、前言 2018年民航局发布的《民航局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18﹞48 号)中提出要提高航空物流信息化水平,加快提高中性电子运单覆盖率。
一、前言
2018年民航局发布的《民航局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18﹞48 号)中提出要提高航空物流信息化水平,加快提高中性电子运单覆盖率。电子货运是无纸化和数字化所有运输单证的一种运输方式,其目的是为整个供应链建立端到端的无纸化流程。近年来,全球电子货运体系已开始有效建立,电子货运已成为全球航空货运业信息系统升级的必然趋势。电子货运涉及承运人、地面操作代理、货运代理、安检机构、海关监管部门等多个主体,其中与安检机构有关的流程主要为货运安检电子放行。

货运安检电子放行能够省去人力作业并简化流程,使安检员的注意力能集中在判图操作上,提高系统安全性;消除纸质安检清单和无需保存纸质安检清单,可降低企业成本;加快货物进仓、通关处理,提升客户服务;全程空运供应链采用安检电子数据,可提升信息质量和准确性;预先检查货物信息和全流程追溯,提升货物安全。货运安检电子放行不仅是航空货运电子运单的一部分,也是电子货运流程中的重要一环,关系到货物安全信息在整个货运流程中的有效传输。因此,研究航空货运安检电子放行,有助于推动电子货运的工作,有助于实现航空货运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操作,并进一步提升空防安全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安检电子放行指导政策及分析

(一)国际安检电子放行指导政策
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附件17《保安》第4.6.8中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已经确认和核实的货物和邮件签发保安状况单,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始终随同该等货物和邮件通过保安供应链。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第672号决议规定:只要航空公司与货运代理人签订一份多边电子运单协议(MeA)后,便可以立即与其合作伙伴开始着手电子运单的运输,但前提是双方要共同“启动”一个彼此均开展此业务的地点。

(二)国内安检电子放行指导政策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航空货物应当依照航空货物安检要求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检查无疑点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盖验讫标识放行。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航空邮件应当依照航空邮件安检要求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检查无疑点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放行。

(三)安检放行政策分析
通过以上描述,可以看出,国际和国内均有安检电子放行指导政策。目前国际正推进电子货运的工作,ICAO和IATA倡议实施电子货运并制定了相应的指导政策。国内相关规章中提及安检验讫标识,但并未对安检验讫标识的形式进行强制规定,因此安检验讫标识可认为包含实物安检验讫章或电子安检验讫标识。在航空货运单、航空货物安检申报清单上加注安检验讫标识的两个主要功能体现在,一是表示安检机构对货物的安检已完成,符合规章要求;二是使用安检验讫标识应能够有效区分已检和未检货物。

安检电子放行是安检电子验讫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安检验讫是货物放行的必要条件,但不是放行的充分条件。货物放行是从货站的收运开始的,依据规章的要求托运人(代理人)提交安检申报清单和航空货运单给安检机构,安检机构对货物安全检查后,安检加盖验讫标识表示允许放行。安检机构的验讫标识(也包括退运标识)要回传给货站,货站利用安检机构提供的验讫标识,进行后续的货物放行,主要包括组板、装机以及后续的报文传输等,完成货物的安保放行。也就是安检验讫和货物放行是有区别的,验讫是安检机构的职责,验讫为货物放行创造了条件,但不是货物放行的全部。纸质条件下,加注安检验讫标识的纸质运单回给货站;电子化后,安检电子放行指令推送给货站系统,货站再利用报文系统传输放行信息。

三、安检电子放行实施建议

安检电子放行包含两部分内容,即安检申报清单电子化和实物安检验讫章电子化。安检申报清单是本地留存,不涉及外部交换和流转问题。电子安检验讫标识需加盖在安检申报清单和航空货运单上,其中航空货运单需要跟随货物在不同实体间流转,因此需要更多地将关注点聚焦在电子安检验讫标识的实现方式上。

  (一)安检申报清单电子化
 安检申报清单电子化,即把纸质安检申报清单电子化,操作流程未做任何改变。《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简称“货规”)第二十七条规定,安检机构应当建立货检工作台帐,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个月,其中危险品、违禁品查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半年。根据规定进行纸质单证的保存时,存在数量巨大,难以检索,查找不便且日常管理困难等问题。

为符合“货规”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安检申报清单可留存在安检信息系统中,有利于相关信息的检索。建议电子安检申报清单需符合“货规”第二十八条中对航空货物安检申报清单规定的范本格式。按照“货规”第二十八条中对航空货物实施安全检查前,安检机构应当审核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提交的航空货运单、报关单、航空货物安检申报清单及民航局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运输条件鉴定书等航空货物运输文件资料。因此,电子安检申报清单中有关货物信息的内容,可以从货站信息系统中提取托运人(代理人)录入的货物信息,安检信息则由安检信息系统产生,由此形成完整的电子安检申报清单并保存在安检信息系统中。形成电子安检申报清单后,建议取消保存纸质安检申报清单。

(二)电子安检验讫标识
电子安检验讫标识作为实物安检验讫章的电子化形式,是安检电子放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实物安检验讫章具有三大功能:一是作为货物已通过安检的通行证明;二是可实现中国大陆地区所有机场的互认;三是国际上对实物安检验讫章的认可。因此,在实施电子安检验讫标识过程中,同样需体现实物安检验讫章具有的三大功能。电子货运环境下的信息与货物的传递方式如下图所示,按照“货规”第二十八条中托运人(代理人)提交运单信息,建议货站信息系统推送电子运单信息给安检信息系统,安检信息系统对货物通过安检后,推送安检放行指令给货站信息系统,完成安检验讫标识电子化过程,地面操作代理人利用带有电子安检验讫标识的运单信息进行后续的组板、装机等。

若航空货运信息全流程可采用电子数据进行传输,始发站货运代理人将带有电子安检验讫标识的航空货运单以XML格式传输给目的站货运代理人。但目前部分货站或安检机构仍未实施信息系统,当始发地机场实施电子运单,中转或目的地机场未实施电子运单时,还需将电子运单进行打印,并将带有实物安检验讫章的运单提交给安检机构。因此,实施电子安检验讫标识需满足以上两种情形,对不同实体在带有电子安检验讫标识的电子运单流转过程建议如下:

第一,电子安检验讫标识代表安检机构对货物安全的一种认可,其属于电子签名的范畴,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以规范加盖电子安检验讫标识的行为,确立电子安检验讫标识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电子安检验讫标识作为实物安检验讫章的电子化形式,安检机构需制定电子安检验讫标识的应用规范,应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1)电子安检验讫标识的制作规范。应包含制作管理、功能、维护和安全要求四个方面。管理要求,参照实物安检验讫章的管理方法;功能要求,涉及申请、审批、制作、维护管理和状态发布;维护要求,包含查看、注销、变更等功能操作;安全要求,包括身份识别、权限验证、防篡改保护等。
(2)电子安检验讫标识的使用规范。应包含三方面内容:使用管理要求;电子安检验讫标识的使用流程,包括使用申请、审核和操作;安全要求,包括申请、审批的安全要求等。
(3)电子安检验讫标识的验证。应包含三方面内容:本地验证或在线验证的方式、验证流程和验证结果。其中本地验证是指采用电子印章的公钥验证电子安检验讫标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线验证是指第三方平台确定电子安检验讫标识的有效性。

第三,电子安检验讫标识的传输方式。建议安检机构通过安检放行指令将货物已通过安检传递给货站(地面操作代理)信息系统,由于货站作为承运人的代理后续运单信息以FWB传输,建议安检放行指令代码与FWB中的安全信息尽量相同。这样,当需要打印带有实物验讫章的纸质运单时,能够通过安检放行指令(或FWB中的安全信息)生成实物安检验讫章。建议按照IATA开发的OCI构成规则表中Box15(附加安全信息)的ST行来传输FWB中的安全信息。

其他海关、安全和监管控制信息(OCI)构成规则表是一个技术工具,用于指导业务专家和信息提供者开发海关和安全解决方案,例如e-CSD等。为了方便交换,每个信息条目都由IATA代码列表1.100中定义的特定代码表示。目前,OCI的Box15(附加安全信息)的ST行,即安全文本声明(ST)值,可以使用文本形式来传输信息。因此,建议在OCI的Box15(附加安全信息)的ST行中加入货物安全信息。

第四,FWB中的安全信息内容及安检放行指令内容
电子安检验讫标识需要加盖在安检申报清单和运单上。由于安检申报清单是本地留存,而运单需要跟随货物流转,因此要更加关注在运单上加盖电子安检验讫标识的要求。考虑到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的合同,运单更多关注货物是否通过安检,其次安检信息过多也会造成报文传输字节成本问题。此外,安检机构的信息是封存的,不会主动对外开放,应尽可能传输少量的信息达到所需的效果。

建议代理人在FWB报文中增加货物安全信息数据,即在OCI的Box15(附加安全信息)的ST行中加入需要的货物安全信息,建议内容包括三项信息:货物已通过安检;安检机构名称和地址及安检结束时间,其中安检机构名称和地址为数字代码,安检结束时间格式为ddmmyytttttt。

其中,CARGO IS OK(或者CARGOSECURITY CHECKED)表示对应运单(FWB中已有运单号)的货物通过了安检;1001表示编号或代号为1001的安检机构,01表示安检机构安检货物的地点;***表示2020年3月5日23时59分18秒货物安检结束。

若需货代提交带有实物安检验讫章的运单给中转机场安检机构,则建议如下:货站(地面操作代理人)通过以上安检放行指令(或报文中的安全信息)在打印纸质运单时,通过第三方平台在电子运单上产生电子验讫标识,打印后交给货代,满足安检机构的要求。代码1001对应实物验讫章中的“安检机构名称”,CARGO IS OK(或者CARGO SECURITY CHECKED)对应实物验讫章中的“安检验讫”。

安检机构的放行指令需推送送货站信息系统,建议采用OCI的Box15(附加安全信息)的ST行中加入需要的货物安全信息,也就是去掉ST符号即可,如:
/CARGO IS OK
/1001-01
/***

四、展望
安检电子放行包括安检机构的电子安检申报清单和电子安检验讫标识,还涉及安检机构电子放行指令推送给货站和货站电子报文系统中的安全信息传输。未来的较长时间内,还有安检机构需用纸质申报清单和航空货运单,因此,在安检电子放行实施过程中,纸质形式和电子化并行存在,需要考虑含有安全信息的电子运单转换为纸质运单情况。

但,安检电子放行符合未来的电子货运趋势。随着各货站及安检机构信息系统的建设,推行电子安检申报清单和电子安检验讫标识后,可以逐步建立与国际通行的电子货物安保声明(Electronic Consignment Security Declaration,e-CSD)。实施安检电子放行,有利于促进电子运单的推广使用,有利于推动货运代理人的诚信建设,有利于实施货运的分类分级安检,有利于建立货物安保声明制度。但电子安检验讫标识的放行指令代码和电子报文中体现的安全信息需在不同实体间流转,各方应通力合作,共同促进航空电子货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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