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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受贿罪律师对利用职务上便利被认定受贿罪的解析

发布于 2020年07月24日

[摘要]北京受贿罪律师对利用职务上便利被认定受贿罪的解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对利用职务上便利被认定受贿罪的解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利用本部门、本系统中与自己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带有指挥、命令、下级不敢不从的性质,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表现。
4.利用本人职权并不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单位领导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谋取利益,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