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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品家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发布于 2020年07月15日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木制品及家居所携带有害生物进行溴甲烷或硫酰氟熏蒸处理、热处理及防腐剂加压渗透处理等检疫除害处理的技术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构对出入境木制品及家居所携带有害生物进行溴甲烷或硫酰氟熏蒸处理、热处理及防腐剂加压渗透处理等检疫除害处理的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木制品及家居锁携带有害生物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434  溴甲烷原药
GB 7796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T 14019 木材防腐术语
GB 50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LY/T 1068  锯材窑干工艺规程
LY/T 1069  锯材气干工艺规程
SN/T 1123  溴甲烷 硫酰氟帐幕熏蒸处理规程
SN/T 1124  集装箱熏蒸规程
SN/T 1143  植物检疫  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 
SN/T 1587  林木蛀干害虫真空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T 14019 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木质品
用木材制成的以及木材与其他材料混合制成的各种成品和半成品(不包括木质包装)。
3.2家具
由木材以及其他材料构成的若干个零、部件按一定接合方式装配而成,并且需要占据一定空间的一类器具,在人类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具有坐卧、凭椅、贮藏、间隔等功能。
3.3熏蒸
常压或真空条件下,借助于熏蒸剂溴甲烷或硫酰氟在一定的时间和可以密闭的空间内将有害生物杀灭的技术或方法。
3.4热处理
对制作木制品和家具的木材加热直到该材料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最低处理温度为止的过程。

3.5木材防腐剂
通过一定的处理方式能够提高木材的抗菌、防虫等性能延长木材的使用寿命的化学物。
3.6防腐剂加压渗透处理
使用水载型木材防腐剂通过真空/加压过程对制作木制品和家具的木材进行处理的过程。
4总则
——对发现带有害生物的木制品和家具成品可以实施熏蒸处理,也可以在制成半成品、成品前对木材进行熏蒸处理、热处理以及防腐剂处理。
——带有油漆的木制品和家具成品熏蒸应选用硫酰氟熏蒸,尽量避免使用溴甲烷,以免影响品质;
——溴甲烷熏蒸剂的使用、包装运输和储存按照GB434执行;
——溴甲烷或硫酰氟熏蒸处理可以采取以下常压下的帐幕熏蒸、集装箱熏蒸以及熏蒸库熏蒸处理方式,也可以采取真空熏蒸处理方式;
——发生溴甲烷中毒应按照GB7796 的规定进行诊断和处理;
——实施熏蒸处理、热处理以及 防腐剂处理的操作人员需经过培训,并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装备。
5熏蒸处理
5.1熏蒸剂、仪器、和用具 
5.1.1熏蒸剂  溴甲烷 和硫酰氟是木制品、家具熏蒸中常用的熏蒸剂。溴甲烷产品质量应达到GB434要求, 硫酰氟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5.1.2熏蒸剂浓度监测仪  热导式气体浓度检测仪、气相色谱仪和微量气体检测仪等符合要求的仪器。
5.1.3熏蒸剂汽化器  熏蒸剂出口温度不低于20℃。
5.1.4测温装置  水银温度计:检测精度为±0.5℃
     数字式测温仪:检测精度为±0.1℃。
     熏蒸库测温系统的温度传感器:检测精度为±0.1℃。
5.1.5  其他熏蒸器材   磅秤、循环风扇、投药管、投药插针、尼龙测毒采样管、气袋、采样泵、熏蒸警戒标志、防毒面具、黏胶带、剪刀、计算器、铁夹、沙袋等。
5.2帐幕熏蒸  帐幕熏蒸按照SN/T 1123 的相关要求实施。
5.3熏蒸库熏蒸  
5.3.1 熏蒸库的技术要求 
5.3.1.1 一般要求  熏蒸处理库应具备良好的气密和保温性能,配备温度、熏蒸剂气体浓度实时监测和网络传输系统、自动投药、自动循环、自动排放和回收系统,并符合消防和环保的要求。 熏蒸库与生活和工作区的距离不少于50m。
5.3.1.2 熏蒸库的附属供热装置  附属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附属供热装置应能保证熏蒸期间的温度不低于11℃。
5.3.1.3熏蒸库的容积 根据处理量的需要确定熏蒸库的容积,最小应不小于50m3。
5.1.1.4浓度和温度检测设备  配备温度、熏蒸气体浓度实时监测和网络传输系统,温度检测传感器的检测精度为±0.1℃,并有经国家标准计量检定的合格标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系统应经主管部门定期校准。
5.3.1.5 熏蒸库的气密性能要求  气密性要求200pa降至100pa的时间不低于10s。
5.3.1.6库内循环设备  为摆正熏蒸库内的温度、药剂均匀分布,根据熏蒸库容积的大小,安装匹配的强制循环风机。风机的风量应保证每3min循环一次。
5.3.1.7熏蒸库的建筑要求  建筑熏蒸库需按照国家建设部门的相关勘查设计,同时还应满足气密、保温与防腐蚀的要求。
5.3.1.8  排放要求  溴甲烷和硫酰氟的排放量应满足环保要求。
5.1.3.9 熏蒸处理自动控制系统  熏蒸库应实现自动投药、循环和检测等功能。
5.3.1.10 熏蒸库的验收  熏蒸库建成后营运行所有设备,使其达到本标准中规定的熏蒸处理指标要求,经现场验收并做好记录后,方可投入使用。
5.3.2 熏蒸库熏蒸操作步骤  按照SN/T 1143 的相关要求实施。
5.4 集装箱熏蒸  
5.4.1熏蒸用集装箱的气密要求  同5.3.1.5
5.4.2集装箱熏蒸操作步骤  按照SN/T 1124 的相关要求实施。
5.5 真空熏蒸  
5.5.1 真空熏蒸装置的基本要求 能耐受低于500pa的真空度,内壁经防腐处理,具有保温功能。内设有压力和温度监测装置;真空泵功率应满足在15min内将真空度降到2000pa以下;空载时的真空熏蒸室在真空状态下其压力上升幅度不能超过266pa/h。
5.5.2真空熏蒸的操作步骤  按照 SN/T 1587 的相关要求实施。
5.6 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指标   
5.7硫酰氟熏蒸处理技术指标 
6 热处理
6.1 热处理库的技术要求 
6.1.1 一般要求  热处理库应具备良好的密闭和保温性能,配备供热设备、调湿设备、水分检测仪器及气体循环系统、气体排放系统、温湿度自动检测系统和恒温恒湿自动控制系统,并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
6.1.2 热处理库的附属供热装置   热处理库的附属供热装置(包括蒸汽锅炉、导热油炉或干热风燃烧炉等)的选址与建设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等部门的要求。配置压力蒸汽锅炉的,应取得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许可证;供应热源的燃烧炉应配备除尘出火星装置。
6.1.3 木材含水率检测仪表  为了解热处理过程中木材含水率的变化以及满足对木材进行干燥的需要,应配置木材水分检测仪或便携式木材测湿仪(精度±0.5%,测量范围0%~60%)。
6.。1.4 热处理库的容积   根据处理量的需要确定热处理库的容积,最小应不小于50m3。
6.1.5温度检设备    
热处理库应配备温度自动检测系统,用于检测和记录热处理过程中库内干、湿球或木材材心温度变化情况。温度检测系统应具有巡回多点检测、定点定时监测和检测数据网络传输功能。温度传感器检测精度在±0.1℃,并经国家标准计量检定合格。干、湿球温度感温头相距8cm~10cm,湿球感温探头距水面3cm~5cm。 热处理库投入使用前需要对库内空间温度是否分布均匀进行定点检测。若各检测点之间温度相差≥2℃的,应及时调整库内相关设备,以使库内各个点的温度一致。
6.1.6热处理库的升温性能要求 
根据木材热处理时对温度和湿度的实际需要,评定木材热处理库升温性能是否符合要求、设备功率是否匹配,参见如下指标:a 在冬季气温低于10℃时,是否能使热处理库升温达到干球温度65℃以上和湿球温度60℃以上,或者干球温度75℃以上; b 在夏季时,热处理库升温可否达到干球温度70℃以上和湿球温度65℃以上,或干球温度80℃以上。
6.1.7热处理库的建筑要求
建筑热处理库需要按照国家建设部门相关要求勘查设计,同时还需要满足密闭、保温与防腐蚀的要求。
6.1.8 库内循环设备  
为保证热处理室内的温度、湿度均匀分布,以保证热处理效果和木材干燥质量,应根据热处理库容积的大小,安装匹配的正反向风机,风机的装机容量每30m3不小于1000W。
6.1.9 热处理自动控制系统  
热处理库应安装自动控制系统,通过该系统,可对热处理过程的加热升温、排气降温和调节湿度等过程进行自动控制,使整个热处理过程中室内干球温度、湿球温度一直维持在所设定的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之内,以保证木材的有效检疫处理质量,防止温度低于热处理技术指标,或防止温度过高引起木材扭曲变形或裂开,实现对木材的有效检疫处理,维持木材的正常使用功能。
6.1.10热处理库的验收   热处理库建成后营运行所有设备,使其达到本标准中规定的热处理技术指标,经现场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后,方可投入使用。
6.2热处理技术指标  应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min以上。
6.3 热处理步骤  
6.3.1 升温  关闭热处理库门,确保密封严密。启动引风机或开启蒸汽阀门,向库内通入热风或喷射蒸汽,开始升温。若是通入热风的,应同时启动库内的加湿装置。与此同时,开启库内的循环设备,保证库内温度、湿度分布均匀。在加热升温阶段,为提高木材热透率和防止木材开裂,应尽量维持库内接近饱和的空气湿度。  木材含水率较低时,则在进行热处理时升温速度可以快些。  湿材应考虑到木材的干燥特性,根据不同树种和木材含水量,采用不同升温速度和处理速度,既可以达到热处理除害的目的,又能保证烘干后的木材不变形,不开裂。
6.3.2保温保湿  
 当热处理库内干湿球温度达到技术标准要求规定的温、湿度后进行保湿保温处理。此时即为热处理起始时间,开始进行温、湿度检测并记录。  若采用埋入法直接测定木材中心温度的,当温度检测记录装置显示的温度达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时,即为热处理起始时间并开始进行温度检测并记录。  若根据库内温、湿度确定达到所需木材中心温度的加热时间的,当热处理库内干、湿球温度达到设定温度并维持该温、湿度达到要求的加热时间后,即为热处理起始时间。当热处理库内干、湿球温度达到设定温度时,开始进行温度检测并记录。
6.3.3 杀虫灭菌   根据热处理技术指标,使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30min。
6.3.4 烘干  完成杀虫灭菌处理程序后,根据需要对木材进行干燥处理。此时应打开湿气排放口,继续加热,直至木材含水量回落至所需的湿度要求,并关闭加热装置完成整个处理过程。当库内外温差小于30℃是,木材即可出库。                                       
7 防腐剂加压渗透处理
7.1 木材防腐剂处理设备
7.1.1 木材防腐处理罐的要求  应符合GB150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压力渗透处理罐真空度应≥-0.085MPa。压力应≥1.3MPa。
7.1.2  木材防腐处理其他设备   其他设备还有加压系统、真空系统、配液系统、贮液系统、电控系统及木材运送系统等。
7.2防腐剂的种类  常用的防腐剂主要有硼化物、铜胺季胺盐(ACQ)、加铬砷酸铜(CCA)、氨溶砷酸铜(ACA)、铜唑(CuAz)等。加铬砷酸铜(CCA)和氨溶砷酸铜(ACA)因其成分中含有砷,所以不宜用作室内住家环境木制品材料的防腐处理。
7.3木材防腐处理的操作步骤
7.3.1木材含水率控制  加压渗透处理前的木材含水率必须控制在30%以下,含水率未达到防腐渗透要求的木材,需要进行干燥处理的按照LY/T1068或LY/T1069进行干燥处理。
7.3.2真空处理  木材放入处理罐中,关上罐门,利用真空以使木材细胞中的空气排出。
7.3.3 导入防腐剂溶液  将配制成好的防腐剂溶液在真空状态下通过配液系统导入处理罐内。
7.3.4加压渗透 
通过施加100Pa到200Pa的高压处理一定时间,使得更多防腐剂进入木材中。
7.3.5 出罐后处理  处理完的木材在其投入使用之前应风干3周以上,以使木材干燥并防止防腐剂成分在木材中进一步固定。
8结果评定  
8.1常压熏蒸处理   结束前的浓度检测值不低于投药剂量50%的,则判定为合格。
8.2真空熏蒸  结束时的压力上升值低于5kpa的,则判定为合格。
8.3 热处理   达到要求的处理温度和处理时间的,则判定为合格。
8.4  防腐剂处理  处理后的木材中的防腐剂活性成分的最低保持量符合GB 50206 所规定的各级木材最终使用危害等级对保持量要求的,则判定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