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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租赁的建筑物资丢失后 ,租金该计算到何时?

发布于 2020年07月04日

[摘要]租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租赁物资在工地上丢失的情况,出租人和承租人为此在租金的计算上常常出现纠纷。那么租金到底应该算到何时呢?沈阳钢管租赁公司为您介绍。
    租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租赁物资在工地上丢失的情况,出租人和承租人为此在租金的计算上常常出现纠纷。那么租金到底应该算到何时呢?公司为您介绍。
   
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租赁物资丢失后,承租方依然承担租金

案件大致情况:2013年10月18日,孙某与XX集团(施工单位)签订了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孙某向XX集团供应相应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期限: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5月18日止。


合同约定:租赁费用计算为提货之日至物资归还的全部日历天数,甲方不减免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因故停工的租金。

孙某向XX集团提供了租赁物资,2014年5月,孙某收到XX集团支付的30万元。

因剩余租赁费未结,剩余租赁物未退还,孙某向法 院提起诉讼。


但XX集团以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孙某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当相应法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后经过一审、二审判决,XX集团共需要承担三笔费用的支付:

1、欠付的租赁费*****元及自2014年9月5日至实际付款之时的逾期付款利息;

2、2014年7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时(2017年3月29日)的租赁费用*****元;

3、因租赁物资灭失折价补偿费*******元。


案例二:承租方律师:租赁物资丢失后,承租方不再承担租金

案件大致情况:2013年8月19日,北京某租赁站与××幕墙(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脚手架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价格、期限、丢失租赁物的赔偿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其后,租赁站将租赁物全部运至工程项目,幕墙公司予以接受使用。
租用过程中,因木跳板灭失,幕墙公司未能全部归还。

双方对丢失的木跳板是否需计算租金,以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租赁站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租金74万元,返还租赁物或折价赔偿22万元,运费1万余元,总计97万余元。

承租方律师提出:

××幕墙(上海)有限公司在退料时曾明确告知过原告有4000块木跳板已丢失并记录在《租金结算清单》

在后一次退还木跳板时也曾明确告知还有418块木跳板已丢失,总计4418块木跳板不能退还。

在被告明确告知租赁物已经丢失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计算告知以后的租金没有依据

本案调解结案,幕墙公司需向租赁站支付总费用50万元。

对于租赁站来说,丢失部分的物资如果不计算租金,必然会造成预期租金的损失,在案例二中,租赁站就损失了近50万租金。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形,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当注意租赁费用计算,应约定为“租赁费计算至租赁物资实际归还或实际赔偿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