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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管理准则

发布于 2020年06月15日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处理、标识的加施和检疫监督管理的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管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处理、标识的加施和检疫监督管理的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今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定义黑日缩略语
3.1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木质包装材料
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纸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3.1.2垫木
用于固定或支撑货物、但与货物无关的木质包装材料。
3.1.3去皮
将原木上的树皮除去,用DB表示。
3.1.4熏蒸
用以完全或主要呈气态的化学药剂对商品进行处理的过程。
3.1.5热处理
对木质包装材料加热直到该材料在最短时间内达到最低处理温度为止的过程。
3.1.6化学加压浸透
用化学防腐剂通过加压过程对木材进行处理。
3.1.7库内烘干
为达到要求的湿度而在封闭环境中通过加热和湿度控制对木料进行干燥处理的过程。
3.1.8标识
适用于木质包装材料证明其植物检疫状况的、国际上认可的官方戳记或印记。
3.1.9实时监测
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木质包装材料检疫除害处理过程中的温度和浓度数据进行远程监督检测的过程。
3.1.10熏蒸库
用于木质包装材料的固定密闭设施。
3.1.11热处理库
利用热处理技术杀灭木质包装材料中有害生物的固定密闭设施。
3.1.12紧急措施
在新的或意料之外的植物检疫情况下紧急确立的一个植物检疫条例或程序。意向紧急措施可以是或不是临时措施。
3.2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MB:标识中溴甲烷熏蒸处理
HT:标识中热处理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4基本要求
对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和监督管理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各地主管部门对进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实施检疫监督管理;
——本标准中所称的木质包装材料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材料的,应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 监督下按照IPPC的要求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检疫处理方法和标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材料应按照本标准中列明的检疫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IPPC标识;
——从事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除害处理的组织应经过国家部门的额考核认可并获得资格证书;
——经认可的进出境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处理方法有溴甲烷熏蒸和热处理。其他检疫处理方法应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可;
——对木质包装材料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单位(以下简称标识加施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资格申请,经考核合格颁发除害处理加施资格证书,并应接受该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木质包装监管的有效性,应进行实时监督,有条件的可进行视频监控。
5热处理
5.1热处理库的技术要求
5.2技术指标
5.2.1应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min以上。
5.2.2中心温度测定的方法和加热时间的确定应符合SN/T2371 的规定。
5.2.3库内烘干、化学加压浸透或其他处理方法只要打到热处理要求,可视为热处理。
6溴甲烷熏蒸库熏蒸
6.1熏蒸库的技术要求
6.2技术指标
常压下,对进出境木质包装的材料的溴甲烷熏蒸处理。
7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标识管理与合格评定
应按照下述要求对进境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进行检疫处理、IPPC标识管理以及合格评定:
——对已按本标准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材料,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准予入境;
——对已按本标准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材料但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可以采取除害处理措施;
——对未按标准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材料,可以采取除害处理好和销毁处理措施。违规情况严重的作退运处理;
——过境货物带有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木质包装材料的,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实施检疫处理,以确保木质包装材料不会产生不可接受的风险;
——进境船舶、飞机使用的垫舱木材卸离运输工具的按照本标准执行。不卸离运输工具的应接受进境地主管部门的检疫监管;
——旅客携带物的木质包装材料未加施IPPC标识的,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准予入境;截获活的有害生物应按照本标准对木质包装材料进行检疫处理;
——对进出口商和输出国家或地区木质包装材料标识加施单位应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动态的诚信管理。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处理标识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标识管理与合格评定
应按照下述要求对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进行检疫处理、标识管理以及合格评定。
——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处理过程和IPPC标识加施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对于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材料应重新处理并重新加施标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处理结束后,经所在地主管部门确认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单位按照规定加施标识,出具处理结果 吧报告;
——标识加施单位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材料应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以防止有害生物在此侵染,同时建立木质包装材料销售、使用记录及核销制度;
—— 货主或其他代理人需要使用木质包装材料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对相关出口组织和木质包装材料标识加施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动态的诚信管理;
——出境货物包装材料检疫处理标识要求 ;
——每件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应加施防伪朔源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