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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包装热处理作业规范

发布于 2020年06月05日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热处理方法及其作业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热处理,也适用于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及对标识加 施企业进行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热处理方法及其作业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热处理,也适用于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及对标识加
施企业进行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478植物检疫术游
GB/T28837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服务质量要求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IPPC)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9号令)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方法及标识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2号公告)

3术语和定义
GB/T 20478、GB/T2883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木质包装热处理技术指标
木质包装热处理的技术指标应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min以上;容内烘干、化
学加压浸透或其他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视为热处理。

5设施、设备与仪器

5.1

5.1.1热处理库的基本要求
热处理库的基本要求包括:

a)应具备有良好的密闭、保温、升温等性能;

b)应配备与热处理库容积相匹配的供热设备和调湿设备;

c)应配置有效的库内气体循环系统和气体吸入与排放系统;

d)应配备干、湿球温度监测仪表和自动温度记录仪;

e)应配备木材含水率检测仪表;

f)所使用的温度监测与记录、含水率检测等仪表应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合格标志;

g)宜配置恒温恒湿等自动控制系统:
h)应符合消防和环保的要求;
i)应根据木质包装材料处理量和供热装置的功率确定容积;

j)设计、建造和技术参数参见附录A的要求。

5.1.2热处理库的附属供热装置
热处理库的附属供热装置包括:

a)厨属供热装置《包括蒸汽钢炉、导热油护和干热风燃烧炉等)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
消防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b)配置压力蒸汽锅炉的,应取得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炉使用许可证。

c)配备的燃绕炉设备应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

d)供应热源的锅炉房应配备防火器材,并符合环保和消防的要求。

5.2库内气体循环设备

5.2.1热处理库应安装与热处理库容积相匹配的强制循环风机。

5.2.2风机的风量在空库状态下,应保证库内的循环气流速度达到3m/s以上;在进行木质包装热处
理作业时,应保证库内循环气流速度达到1m/s以上。

5.3排放设备
热处理库应设有进气口与排气口,并配置与容积相匹配的进风机和排风机。

5.4.1热处理库所配备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表,即自动温度记录仪,应具备巡回多点检测、定点监测、
即时打印和定时打印检测数据和不可以人为修改的功能,检测精度应在土0.5C以内,并具有国家标准
计量检定合格标志和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4.2干、湿球感温探头应置于窑内一侧墙壁的中部距地面1.3m左右、气流循环良好的地方。

5.4.3干、湿球感温探头相距8cm~10cm,湿球感温探头用2层棉纱布包裹,并让抄布垂入位于下方
的水杯中,水杯与库外加水装置连通,保持水面距湿球感温探头3cm~5 cm.

5.5木材含水率检测仪表
热处理库所配置的木材含水率检测仪表,其精度应在土0.5%,测量范围应在0~60%,并应具有国
家标准计量检定合格标志和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6热处理实时控制系统
对热处理过程的加热升温、排气降温和调节湿度等可进行实时控制,使整个热处理过程库内干球温
度、湿球温度一直维持在所设定的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5.7热处理的实时监测

5.7.1为了方便机构的监管,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对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企业的自动温度记
录仪采集到的木质包装材料热处理过程中的温度、湿度、持续处理时间等数据,进行运程实时监测并
记录。

5.7.2应符合GB/T28837的规定。

5.8电子申报和视频监控

5.8.1为了方便检验检疫机树单监管,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对生产过程、给处理过程、标识如施过程、成品库管理过程等关键控制点的现场,进行远程实时提频监控

5.8.2应符合GB/T28837的规定.

6作业规范

6.1原料验收和储存

6.1.1应根据热处理作业的能力控制原料进货数量,避免原料变质和害虫要生。

6.1.2应根据木质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对订购的木材原料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关入厂验收记录。

6.1.3原料验收和哲存应符合GB/T28837的要求。

6.2计划申报

6.2.1在实施热处理前,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木质包装热处理计划。
以生产批为申报批。

6.2.2申报内容应完整并包括包装种类、规格、数量和热处理日期等。

6.2.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申报单),参见附录B.

6.2.4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通过后,才可实施热处理作业。

6.3热处理方紫确定

6.3.1热处理前,先用木材含水率检测仪测定木材含水率,并测罐木质包装的最大厚度,

6.3.2根据木质包装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材质、含水率、械材厚度等,可莱用以下任意一种方法,确
定热处理方案。
a)木材中心温度直接测定法
—一在热处理前,选用一段长方柱型的木材作样本,在样本木段中间位置沿厚度方向钻一个孔,
将温度检测仪的感温探头埋入孔内,通过传感导线将感温探头连接到温度检测仪,实时测定木
材中心温度。
选用的样本木段应为材质好、无节疤、无裂缝或霉变等,其长度约1m,宽度、厚度应大于该批热处理术料的最大厚度;材质、含水量则应与该批热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相一数。
一钻孔的孔径与感温探头直径一致,孔深应略大于该批热处理木料的最大厚度的一半,孔口应与
板面保持垂直。
一将感塑探头埋入孔内,使其末端紧贴孔底,不得悬空,确保感温探头埋植牢固,接触良好,再用
硅橡胶将孔口密封,最后将样本木段安置于热处理库内的地板上。
b)木材中心温度计算法
根据热处理库内干、湿球温度,通过数学模型与技术参数,计算出达到所需木材中心温度的加若时
间.

6.4处理前准备工作

6.4.1设备和设施检查
设备和设施检查包括:

a)认真检查热处理设施情况,是否可以正常运转、

b)检查控制仪表和显示灯是否正常。

c)库内清洁。仔细清扫库内地板、墙壁和天花板,做到库内地板无积水、无木屑、无明显杂质,端
壁清洁卫生。
d)检查热处理库的密闭性是否良好,库门是否密封、无明虽变形.

6.4.2木质包装材料装库
木质包装材料装库时应:

a)根据热处理库的容积,控制进库处理的木质包装的数量。

b)根据热处理库内循环风机的位置,合理装载待处理木质包装材料,以构成定向气流通道,保证
循环轴流风机应能正向或反向有效工作。轴流风机前方或后方,应各留空1m距离。
c)
库内地面需铺有一层木隔条或木托盘,进炉进行热处理的木材应离地、堆叠整齐地放在隔条或
木托盘或铁架上,长板材堆在外面,短板材在里面,以保持材堆稳固,并保持离墙20cm,垛与
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间隔,使热风在库内循环通畅。若处理板材,板材之间应交叉叠放,相互
隔开,留有5cm~8cm的间距,以确保热风能经过每片板材。

d)轴流风机前方或后方,应各留空1m距离。

6.4.3介质温度和相对温度测量
介质温度和相对湿度测量包括:

a)热处理作业前,应测量库内干球温度和相对湿度、木材初温等。

b)检查库内的“木材中心温度”、“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等三个温度探头放置是否良好,接线
是否有松动的现象。

c)保持检测库内空间温度分布均匀。各检测点之间温度相差大于等于2℃的,应及时调整。

6.5热处理

6.5.1升温
升温时:

a)关闭库门,并再次检查库门的密封性。

b)使用蒸汽锅炉、导热油炉或干热风燃烧炉供热的,分别开启蒸汽阀门向库内散热器输入蒸汽,
启动高温油泵向库内散热器供应导热油或启动引风机向库内输入热风,开始升温。启动高温油泵向库内散热器供应导热油或启动引风机向库内输入热风,开始升温。

c)
启动循环风机,并仔细检查风机运转的声音是否正常,以保证库内温度、湿度分布均匀。

d)
开启温度检测装置,对热处理过程的干、湿球温度和木材中心温度进行监测与记录。

e)
根据不同树种和木材含水量,采用不同升温速度和处理速度,以达到热处理的目的,又保证烘
干后的木材不变形,不开裂。在升温过程中,对于木质包装材料属于新鲜木材的,可采用相对
湿度(RH)为82%的温、湿度组合进行处理,如木质包装材料的含水率在30%以下的,即属于
已较干燥的木质,则可采用相对湿度(RH)为32%~60%的温、湿度组合进行处理;如热处理库内的干、湿球温度差太大,则应酌情进行加湿,以防止木材变形或开裂。

f)检查热处理控制设备的温度显示表,观察温度变化状况。

g)保证木质包装温度监控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自行记录并保存热处理过程的温度变化和处
理时间。

6.5.2保温保湿
保温保湿时:

a)采用“木材中心温度直接测定法”的,当样本木段的中心温度达到56℃时,进行保温保湿阶段,
至少维持30min以上。如果在保温保湿阶段出规木材中心温度低于56℃的情况时,则应升
温达到56℃要求后重新计时。
 b).采期“木材中心温度计算法”的,根据所处理本质包装材料的最大厚度,按不同的库内干、醒球
画度组合,由(不同厚度和温湿度条件下木材中心速度到达56℃的所需加热时间表)上查得达到术材中心温度56℃时所需的加若时间后,再持续处理30mn以上.

6.5.3实时监测
实时监测时:

A)应保证安装在热处理库中的温度传感器工作正常,通过网络技术实时上传已采集到库内干、型
球温度等检测结果,并进行实时记录。
b)所录制的热处理库内的热处理过程实况清晰可用,包括进库、出库时的视频、

c)调足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利用网络技术可实时监控到热处理过程实况。

d)做好热处理运行记录。

6.5.4处理结束
处理结束时;

a)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min以上,即完成热处理。

b)本密中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
处理。

6.5.5热处理结果判定
热处理结果判定包括:

a)热处理结束后,检查所有温度与时间记录。

b)想写《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参见附录D),连同热处理温度与时间记录送交
曾验检疫机构审核。

c)
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凡热处理达到技术要求规定的干、湿球温度或木材中心温度和持经
处理时间的,即可判定为热处理合格,在《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上签署合格
评定意见,准予热处理企业对经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加施标识。

d)如果处理过程中干、湿球温度出现低于规定温度标准的,需重新处理。

6.6加施标识

6.6.1 学检验橡院机构判定为热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应由标以加施企业加施IPPC标识。PPCW
识的使用。

6.6.2木质包装加施标识的刚时,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嘴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比知批次管理

6.6.3加施标识应在装有防虫的门妙窗的成品仓牌内进行。

6.6.4标识印章缺损、字迹不清的,应停止使用,重新申报制作。加练标识时,应做好作业记录。

6.6.5加施标识应符合GB/T28837的规定。

6.7合格凭证签发

6.7.1标识加施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将打印的《木质包装热处理申报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
理结果报告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客处理合格凭证》(参见附录F)、《木质包装除客处理曲线图)等
相关资料交检验检疫机构审核。

6.7.2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签发《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处理使用合格凭证).

6.8异常情况的报告和处置

5.8.1在生产期间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对产品进行重新焰处理,并记录异常状况,向检验检疫机构递交长出线费营本题包碳热处理结是据告单》《异素情况处置探信单)和热处理过程记果。

6.8.2界常情况的报告和处置制度应符合GB/T28837的规定。

6.9成品存放与使用
我.
6.9.1标识加施企业对经热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应存放于成品仓库。成品仓库与原料区改半成品区
应隔开,并采取参要的防疫措施,以防止有青生物再次感染。

6.9.2成品存放和使用应符合GB/T28837的规定。

6.10核销和产品调源

6.10.1 标识加施企业销售木质包装时,应填写出厂单及《木质包装施处理及使用(销售)情况提表》,对
产品销售、使用进行记录,同时把《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客处果合格凭证》一份交与使用单位,一份交检
验检疫机构备查核销,并按照校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逐批报送核h。

6.10.2核销信息应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填写。

6.10.3填写内容包括数量、出口日期、货物名称、场站、集装箱号、出口国家、申报日期等内容。

6.10.4产品翻源应按程序展开。

6.11运输与交付
运输与交付应符合GB/T28837的规定。

6.12档案管理

6.12.1标识加施企业对所有木质包装热处理的温度与时间记录、热处理报告单、热处理合格凭证、销
售与核销记录等,经工作人员复核签字后,至少保存两年。

6.12.2档案管理应符合GB/T2883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