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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何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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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律师事务所讲述夫妻相互赠与的财产相关知识

发布于 2020年05月14日

[摘要]元领律师事务所(***)襄阳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富有朝气、充满睿智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襄阳专业律师咨询秉承“正心诚意的理念,以正诚的精神,聚天下英才、交四海朋友;以优秀的能力和智慧,襄阳律师咨询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追求高附加值,使客户受益大化,是元领律师的显著特点。襄阳咨询律师费用请电联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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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律师事务所讲述夫妻相互赠与的财产相关知识


夫妻多年肯定是会相互赠与礼物,有些夫妻经济条件比较好,相互赠与的财产价值比较高。一旦夫妻的感情发生变化到了要离婚的地步,彼此肯定是会有财产分配上的纠纷,那么,夫妻相互赠与的财产如何认定?听一听襄阳律师事务所小编给出的详细讲解夫妻相互赠与的财产怎么认定。


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从字面看,该条所指的赠与人似乎只是指夫或妻以外的人。如果是夫或妻赠送给对方财物,从赠送的本意出发,也应当是使赠送物归受赠人一人所有而非使其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在法律上不成立自己赠给自己的“赠与” 行为。由此可见,虽然对于夫妻之间互赠财物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参照婚姻法上述条款的规定也可以认定赠与物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这反映了原审法院仍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框架下思考问题,而根本未想到争议的标的并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也无从谈及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本案中姚某和余某之间成立的就是单纯的赠与关系,应当适用民法中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只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不同于一般的当事人,较为特殊,是夫妻关系,才容易误导人的思路。其实,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结构和所有权形式也日益复杂,与此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这就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实现司法的公正理念。即使是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问题,也应注意区别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不能不加辨别地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作为唯一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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