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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商田野律师对首例涉疫情商铺承租案并商铺成功退租

发布于 2020年04月26日

[摘要]北京专业民商律师田野律师(***)点评法律要点:《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新京报 2020-03-1016:20:43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3月1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朝阳法院获悉,受疫情影响,朝阳西坝河一家经营“黄焖鸡米饭”的底商无法正常营业,不堪资金压力欲解约。法院通过网络远程审理、调解,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原告同意尽快腾房,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押金与租金共计9万元。据介绍,这是朝阳法院首例因疫情影响经营商铺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朝阳法院法官白星晖介绍,3月4日,他接到原告唐某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起的诉讼材料。唐某称,其于2019年4月19日与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位于朝阳区西坝河的一家底商商铺,约定第一年租金为49万元,押金8万余元,唐某随即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和押金。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餐馆受影响无法正常营业,面临着零生意与付房租的双重压力。唐某认为,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押金和部分租金。
    了解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及助理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取得联系,董某在电话中同样也提到了公司面临的现实困难,“公司同意调解,但是希望唐某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疫情这几个月的租金可以商量减免。”“了解到双方的意见,我们意识到此案调解起来难度较大。”白星晖介绍,其首先和法官助理丁楠就本案涉及的解除权行使、不可抗力的认定、责任分担以及合同解除后果等法律问题一一向原、被告解答,并阐明诉讼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与成本风险。之后将双方的难处告知彼此,以免激化矛盾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经调解,双方确认了最终的调解方案,原告同意尽快腾房,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押金与租金共计9万元。3月9日下午,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通过网络开庭进行裁决。从接到案卷材料到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整个流程仅用时三个工作日。
    田野律师点评法律要点: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处理。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表明需证明不可抗力与不能履约之间的因果关系;
    2、不可抗力并非一定完全免责,而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