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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商诉讼律师解读股东行使知情权时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

发布于 2020年04月22日

[摘要]田野律师(***)是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北京知名民商案件律师执业十年来承办过大量重大民商案件,北京著名民商律师丰富的专业技能与办案经验高效的工作作风深得客户好评.
   法盛金融投资致力于分享金融、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房地产、公司纠纷、私募基金、资本市场、税务筹划、疑难案例等干货。
    裁判要旨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的权利,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以没有不正当目的、并不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据此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北京民商事律师

    案例索引
    《富巴投资有限公司、海融博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
    争议焦点
    股东行使知情权时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说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的权利,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以没有不正当目的、并不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前提。富巴公司系海融博信公司的股东,股东对于公司的运营状况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指出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二审判决未支持富巴公司查阅海融博信公司原始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富巴公司依据以上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之主张,不能成立。

来源:法盛金融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