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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新规发布!

发布于 2020年04月16日

[摘要]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新《规定》影响巨大,明确了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简化了消防审计、审查、验收等环节,同时也明确了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个人的责任与义务。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新规有哪些值得注意的要点。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新《规定》影响巨大,明确了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简化了消防审计、审查、验收等环节,同时也明确了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个人的责任与义务。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新规有哪些值得注意的要点。
  1、明确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围限于特殊建设工程。
  根据最新《规则》第十四条的定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在此定义下,大多数商业综合体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特殊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2、大大简化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审核及消防验收手续的环节。
新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下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旧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在消防审计审查环节,今后将不再需要提供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新规: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旧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在消防验收环节,上述划线内容在新规中均被去除,建设单位仅需提供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三项材料。

  3、缩短了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时限。
  新规对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时限提出更高要求:
· 消防设计审查要求主管部门15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如需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超20日(相比于旧规缩短了5天,同时新增专家评审时间限制);
·消防验收要求主管部门15日内出具具体的消防验收意见(较旧规缩短了5天)。
结合2.3点来看,此次新出台的规定,在材料、手续、时间上均做了优化,大大提升了整体效率,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是一大利好。

  4、明确了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个人的责任与义务,违反规定者要重罚。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负主体责任。
从业人员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如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新规不溯及既往,新颁布标准实施之前已经审查合格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6、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7、其他要点
新增需要提供“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这可能是为了防止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有所出入。
新规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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