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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清收律师张海亮谈最高法院职业放贷人及签订的合同法律效应

发布于 2020年02月03日

[摘要]张海亮律师团队[135-2122-3368]北京债务清收律师,北京债务纠纷律师,北京债务律师。高债务清欠律师团队由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海亮领衔。清欠各类合同欠款、工程欠款、建筑机械租赁欠款、商账催收、企业借款、案件执行、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团队专注于债务清欠和法律顾问类业务,提供专业、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


一、职业放贷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二、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为无效合同。
1.职业放贷人以对外放贷为业,靠赚取利差牟利。出借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出借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等因素是法院判断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需证明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且需证明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款项目的具有营业性,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放贷人通常采取一定的手段掩盖以对外放贷为业的非法营利行为,使得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证明更加困难。对于小微企业而言,从放贷人处融资虽较为便利,但也面临成本更高、风险更大的弊端。
2.以高息放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目前的裁判审判是以其扰乱金融秩序、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债务清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