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防设备配电电源线路符合本规程13.7.2.15~16时,其供电系统采用下列方式。
路符合本规程13.7.2.15~16时,其供电系统采用下列方式:
(1) 建筑物的供电电源负荷等级不小于二级时,其消防泵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电源末端自切的方式;
(2) 消防控制中心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电源末端自切的方式,消防值班室的供电电源可由设置在楼层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供电;
(3) 消防电梯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电源末端自切的方式,双电源应有变配电所(或总配电间)专线供电。当该楼层内有其他消防设备时,其电源可由消防电梯电源的双电源末端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
(4) 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供电系统应按照要求设计施工;
(5) 设置在同一楼层的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其供电电源可由本楼层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供电;
(6) 特级、一级场所(住宅除外)的消防疏散照明及应急照明供电电源,可采用每三层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二级、三级场所(住宅除外)的消防疏散照明及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可采用每五层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
(7) 超高层住宅的消防疏散照明、应急照明及公共照明的供电电源,可采用每十五层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其他住宅的消防疏散照明、应急照明及公共照明的供电系统可按设计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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