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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杨晨野:“老师”家长群里发“离职声明”,培训机构“顺势”解约,合法吗?

发布于 2019年11月14日

[摘要]培训机构的“老师”,在家长群发了个“离职声明”,结果被机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这么干,合法吗?

培训机构的“老师”,在家长群发了个“离职声明”,结果被机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这么干,合法吗?

无锡市人社部门发布的这则“争议”案例,引发关注。据悉,相关的涉事员工周某,2012年7月进入江阴当地一教育咨询公司工作,并在2016年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是今年12月28日。期间,机构提出,周某由全职用工变更为兼职用工,对此,周某无法接受。

不久后,周某在学员家长微信群中发布了一则“离职声明”。2018年6月下旬,该机构向周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其在家长微信群发布的那则离职声明,表示同意其离职,并以此为由“解约”。

对此,周某无法接受,认为机构的行为“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培训机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认定,“离职声明”是情绪宣泄,机构以此为由解约“违法”。

该劳动争议的焦点在于,周某在学员家长微信群中的离职声明,是否应被认定为主动提出辞职?

仲裁机构的人士称,该案的裁判关键,在于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如何认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仲裁机构认为,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意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关系也需要向相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周某在学员家长微信群中发布“离职声明”,但该微信群中除周某外并无机构管理方,其声明接收对象是学员家长而非机构方,机构也是事后间接通过学员家长获知该信息,因此不能认定为系周某主动提出辞职。

更需注意的是,此事之前,该机构就周某等人的用工方式由全职变更为兼职的决定,并未与周某等协商一致。机构还表达了如周某等不同意变更,就要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态度,周某等则坚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周某此后在学员家长微信群中发表“离职声明”,更多的是其与机构协商之外的情绪宣泄,而非主动提出辞职。因此,机构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

最终,裁决机构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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