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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济和法律双眼观察建设工程钢管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于 2019年11月08日

[摘要]我们自诩建筑业的专业人士,但在处理钢管租赁合同纠纷中,并不游刃有余,最后的结果往往令人心堵气闷。这个结果并非偶然,合同签订时我们就埋下了失败的种子。在洽商和签订合同阶段时,工程总承包方即承租人一般处于强势地位,但这仅仅停留在纸面上。
  我们自诩建筑业的专业人士,但在处理钢管租赁合同纠纷中,并不游刃有余,最后的结果往往令人心堵气闷。这个结果并非偶然,合同签订时我们就埋下了失败的种子。在洽商和签订合同阶段时,工程总承包方即承租人一般处于强势地位,但这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此刻的工程管理人员还沉浸在开工初期的忙乱以及新开工所带来的憧憬和兴奋中,没有洞察出租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字里行间所埋藏的诸多地雷,完全忽视了这份合同带来潜在的重大损失。

  一、从头学起,了解这脏不拉几却日日生金的钢管到底是什么东西?

  1、钢管的作用:钢管扣件是建筑工程常用周转材料,在工程中使用广泛,主要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等施工用落地式单、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满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型钢悬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满堂扣件式钢管支撑架。

  2、ø48钢管的基本指标和重量

  根据JGJ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脚手架所用钢管的规格为外径48mm×壁厚3.6mm,也就是说壁厚3.6的钢管才符合要求。现在市面上的钢管厚度普遍是3mm左右。

  钢材理论重量计算公式:W(重量,kg)=F(断面积mm2)×L(长度,m)×ρ(密度,g/cm3)×1/1000

  每米标准钢管理论重量:[48(外径)-3.6(厚度)]/1000(系数)×3.14(π)×3.6(厚度)×7.85(钢的比重)×1(长度)=3.939kg,每吨钢管253.87米。

  每米市面钢管理论重量:[48(外径)-3(厚度)]/1000(系数)×3.14(π)×3(厚度)×7.85(钢的比重)×1(长度)=3.327kg。每吨钢管300.57米。

  3、现在你应当清楚我们吃亏的了第一个问题,在合同或者对方提供的送货单上不起眼的位置上肯定注明每吨钢管折合250米。也就是说我们从一开始就丧失了(300.57-250)/250×100%=20%的权益了。

  当然,对项目部来说,非标钢管并非出租人单方的秘密。出租人会提供标准钢管,交项目部按规定送检。这是建筑市场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助纣为虐、损已利人。

  租赁物的瑕疵,出租人可援引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赋予了承租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使用这个解释权,却是把双刃剑。

  二、未归还租赁物折价赔偿条款

  合同约定一般有二种模式,一是固定价格,多为14元~17元/米。二是市场价。现分述如下:

  1、知道了每吨钢管的米数,现在计算折价赔偿每吨的实际价格。
  按下限计算:300米×14元/米=4200元
  按上限计算:300米×17元/米=5100元
  按平均数计算:300米×15.5元/米=4650元

  查阅金华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造价信息》,2015年9月的金华地区信息价为3200元/吨,2015年10月的信息价为3200元/吨,市场实际成交价不高于2800元/吨,获得的利润率不少于(4200-2800)/2800元×100%=50%

  2、约定按市场价赔偿的是相对公平的条款,但市场价可操作性不强。市场价是指新钢管的重置价还是旧钢管的市场价?市场价又如何认定?不管租入时是旧钢管还是新钢管,在本工程已投入使用并获取了租赁收益,到合同清算时应认定为旧钢管,只是成色差异。

  目前,部分地区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造价管理站在其发布的《造价信息》,在价格信息栏的尾部有周转材料的信息价,信息价的85%是市场上新钢管的成交价。但部分地区的《造价信息》中没有涵括周转材料的信息价,法院基本采信当地租赁设备商会提供的关于重置价格的书面证明。我们毫无怀疑行业协会为维护本行业利益而罔顾事实的决心。在2015年10月的一个案例中,协会勇敢地出具了16元/米的钢管重置价。而一审法院也果断地判决以钢管重置价折价赔偿,丝毫不考虑到折旧的因素。

  试想我们租赁二手汽车,不慎造成车辆全损,出租人会主张按新车赔偿吗?违约救济的手段和标准是否公开公平,这就是判断市场是否成熟的一个标志。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约定,未归还部分的钢管按当地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造价信息》的钢管信息价的80%折价赔偿;如果没有钢管的信息价,则参照当期螺纹钢综合价的标准结算。当然要注明每吨钢管300米。更简单易行的方法是在外面采购旧钢管并尽早归还,前提是资金充裕。通常进入诉讼阶段后期,承租人已经无力无心另购旧钢管归还以了债务。

  三、关于租赁物交付约定

 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租赁物的交付场所,二是租赁物的运输,三是提货人的约定。

  1、租赁物的交付。不管是租入还是归还,我们一定要求在施工现场清点数量、检查质量。防人之心不可无啊。如果在出租人的堆场,在烟酒红包狂轰滥炸之下,数量可能没那么准确可靠。当然,通谋串通者的故意极少,疏忽大意的过失居多。租赁物运输到现场再次清点复核,那是站着说话腰不疼,理论上可行,实际操作少之又少。

  2、租赁物的运输。实践中均系出租人送货到施工现场,但在合同约定变成了出租人代办装卸、运输。地球人都知道这是出租人的圈套,免除或减轻自己的法定义务和规避运输途中的风险。

  3、租赁物交付时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合同中约定提货人或收料人,多为一人即可,这在实践中风险极大。合同约定明确收料人后,其在收料单和结算单上的签字均具有法律效力,而收料人并不能承担如此重大的责任。因此,在最后的诉讼过程中,可能这个已经无法联系上的人签字,却成为数百万金额的争议焦点。对这个节点的控制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

  4、租赁杂费包括运输费、装车费和卸车堆放费。由于杂费都是按吨或以钢管250米为单位计算,在杂费上出租人又轻易地获取了20%的不当得利。

  四、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

  阅过无数合同文本,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从日万分之五到日百分之一不等。如此高的违约金本身充分表明出租人内心是多么强悍。看过无数工程,如约足额支付租金的工程,可以说没有。因此,不管我们想与不想,违约责任肯定会如约而至。

  在正常状况,出租人会低声下气请求承租人在安排工程款时多考虑自己,基本不会提及违约金。可是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形势急转直下,承租人接到诉状就傻眼,面对高额的违约金只能乞怜于《合同法》第11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请求法院对违约金坚持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合理调整裁量幅度。

  由于缺乏统一的违约金标准和受约定优先的制约,法院判定的违约金利率也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对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的,法院依据《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34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或者另加收30~50%的违约金。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0~1.5倍计算违约金。

  2、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认定构成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将违约金额调整为逾期付款额的20%~30%。

  3、针对合同中高企的违约金约定,法院依据新近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参照民间借货的利率上限,按月利率的2%判决。对此,实在不敢苟同。

  平均利润率是全社会剩余价值总额与社会总资本的比率,它所反映的社会运行的基本状况。普遍性的社会经济活动不宜以民间借贷利率为标准确定资金的价值,更应适用社会平均利润率。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它明确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因此,民间借贷在社会经济活动只能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不应当成为主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可能有如此高的利润率。而当前有泛民间借货的趋向,将民间借贷利率等同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如果继续放任不管,企业利润不足于支付过高的违约金,企业大面积亏损,必将摧毁社会经济的基础。

  五、发票的约定

  租赁合同一般没有约定出租人开具发票的义务,付款前必须提供足额的发票。交易中多开具普通收据。无形之中,在我们疏忽中提升了对方的利润空间。

  同时我们必须审查发票的真假,这是个假发票泛滥的时代。租赁发票系普通发票(租赁业正在进行营改增),税率为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如有)、印花税5/万、企业所得税25%。多数出租人并不具有“纳税光荣”的意识,开具假发票的动力强劲。

  查询发票真伪可在省级税务机关的网站上录入查询,也可持票到税务部门窗口请求查验。专业人员凭眼观和手感立马可断。

  六、诉讼管辖的约定

  由于是格式文本,合同的管辖地约定在出租方所在地。因此,浙江的企业因辽宁鞍山的工程在江苏江阴打官司一点也不奇怪,最后的判决结果也在意料之中。约定由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双方应当都能接受。

  七、归根结底还是经济帐的问题,让我们以某个诉讼案为蓝本计算出租人从我们手中攫取的利益吧。

  双方签订钢管租赁合同约定,租金0.0092元/米/天,结清方式为月底对帐,次月付清,租赁期满货款两清,逾期付款按日万分八支付违约金,未归还钢管按每米16元折价赔偿,并按0.0092元/米/天的租金标准支付。

  出租人发料180000米,为简便计算,设定同期出料同期归还,假定租赁期18个月即546天,至结算日止尚有钢管5000米未归还(损耗系数为2%~5%),从第13个月欠付租金。现计算出租方的利益。

  1、投入:
  180000米/300×3200元/吨=1920000元
  折价赔偿钢管成本:5000米×3200元/300米=53333元

  2、收入:

  (1)租赁收入:
  0.0092元/米/天×180000米×546天=904176元

  (2)违约金:逾期付款额=904176元×6个月=301392元
  每月违约金=301392元×2%/月=6027元
  假定出租人起诉到执行时间为12个月,则违约期18个月
  总违约金=6027元/月×18个月=108486元

  (3)折价赔偿:5000米×16元/米=80000元

  (4)折价赔偿部分钢管租金:
  0.0092元/米/天×5000米×365天=16790元
  收入=904176+108486+80000+16790=1109452元

  可见,出租人在18个月时间内,投入1973333元,可获得1109452元收入,且除折价部分外,钢管正常继续租用。

  从以上计算公式明显看出,折价赔偿部分钢管已在逾期付款额里面按日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又按日计算租金(租金费率相当于万分之八),对承租人来讲,早日确定无法归还的钢管数量并折价计算违约金,比双重支出有利得多。

  难怪有过经验教训的工程管理人员都不由感叹:如果工期拖延较长,所付的租金已完全可以将这些钢管买下来。

  可期利益远超成本的合同可能让人性变恶,尽管总承包方为工程焦头烂额,出租人却坐地生金,毫无风险地大肆赚钱,可感恩者少。我们从小就被教育《南京条约》开启丧权辱国之先河,可我们谁读过《南京条约》的文本呢?而我们肻定见过够多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对工程总承包方来说,这才是真正的丧权辱司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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