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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房产抵押贷款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与动产的物权变动准则比较

发布于 2013年08月05日

[摘要](抵押咨询电话***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根据这条规定,不动产登记采用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还需要登记这个法律事实才能完成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个别不动产他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与动产的物权变动准则比较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准则: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根据这条规定,不动产登记采用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还需要登记这个法律事实才能完成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个别不动产他

物权的变动已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情形:(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主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失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从这条规定看,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另外,非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也不要求已登记为生效要件:(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失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实施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4)上述三种情况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等级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力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担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规则不动产物权登记地点、登记方式等的具体规则是:(1)登记地点。不动产登记,有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2)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不懂产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在办理完登记簿上的登记手续后,登记机关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是为了彻底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力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真正权利人因为不动产登记簿上不真实的记载遭受损害。如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4)预告登记。《物权法》为了保障不动产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专门规定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失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5)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在不动产买卖中,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办理等级没有必然联系。(6)登记机构禁止作为的行为。为了办证登记的真实性,约束登记机构行为,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ƒ超出等级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动产的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因此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因此当事人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虽取得该贵重动产的物权,但该无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转移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转移。但以下几种交付方式,发生与现实交付同样的法律效果:  1. 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无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无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2. 指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任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支付。  3. 占有改定。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支付,并在双方达成物权让与合意时,视为已经支付。